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匯檢罰〔2020〕1號)顯示,如東通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未用於公司自身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如東縣支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8萬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如東通新新能源有限公司為通威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子公司,持股比例100%。而2018年年報顯示,通威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為通威股份(600438.SH)全資控股的子公司。
通威股份是由通威集團控股,以飼料工業為主,同時涉足水産研究、水産養殖、動物保健、食品加工等相關領域的農業科技型公司。通威股份成立於1995年12月,于2004年3月2日登陸上交所主機板。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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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