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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駕”被判賠償車主租車錢 責任人為詐騙嫌疑人

  • 發佈時間:2015-12-28 07:51:3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吳起龍

  將私家車通過網路租車平臺“寶駕”出租,結果車輛不知去向。因同“寶駕”所屬的寶駕(北京)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協商未果,閆女士將“寶駕”訴至海淀法院,索賠租金、車輛等相關經濟損失共28萬餘元(本報12月1日報道)。12月25日,海淀法院判決“寶駕”賠償閆女士6個月租車費用6.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2015年4月30日,閆女士通過“寶駕”出租其名下一輛京牌小轎車,並通過網路找到了承租人王某,約定每天租金300元,節假日每天租金500元。

  閆女士將車輛交給王某,在繳納200元押金後,“寶駕”還為該車安裝了GPS定位裝置。

  訂單顯示,該次租車時間是2015年4月30日19時至2015年5月5日17時,共4天22小時。但在2015年5月4日,閆女士稱其發現該車到了河北。當日上午10時29分起,其多次撥打“寶駕”客服電話,均未得到答覆。

  閆女士稱,其曾強調車輛不能去外地。因認為車通過“寶駕”出租,是“寶駕”提供的租車人資訊,“寶駕”之前就發生過丟車事件,卻未給自己風險提示,而租車人王某有前科,“寶駕”也未審核。故閆女士認為,“寶駕”應該承擔賠償車輛、支付租車損失等責任。

  據了解,閆女士的車是2010年買的,為黑色本田crv頂配豪華版,花了近30萬元,一共跑了6萬公里。

  庭審中,“寶駕”堅持認為,其為車輛投的是被盜搶險,因該涉案情形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詐騙,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寶駕”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合同條款是由“寶駕”單方制訂的格式條款,其免除並限制了“寶駕”的責任,故應合理提請閆女士注意風險防控。另外,“寶駕”明確宣傳其有“完善的保險與風控體系”,其公開宣傳與“有任何問題都有保險公司負擔”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酌情考量閆女士對車輛喪失的時間,以及其無法用車、雙方都認可租金數額、車輛相應折舊,以及“寶駕”的違約情況。最終,海淀法院一審判令“寶駕”賠償閆女士6個月租金共6.5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朱惜丹解釋,閆女士的車輛丟失,其主要責任人為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另外,在車輛丟失的這段時間裏,客觀情況是閆女士無法用車,租車損失是確定的,故作為居間的P2P租車平臺,“寶駕”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最關心的是我的車,什麼時候能拿回來?還能不能拿回來?”宣判結束後,閆女士稱,因河北警方告知其王某已被抓到,王某涉嫌犯罪的金額達200萬元,其擔心王某並無能力賠回自己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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