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向聯合是必然趨勢
- 發佈時間:2015-02-15 10:34: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至今已八年有餘。據農業部經管總站專業合作處統計,目前在全國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農民合作社已達100多萬家。現在,農民合作社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開展規模經營的重要組織載體,成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主體。隨著農民合作社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因素不斷被廣大群眾認可,一種面向市場的、更為高級的聯合形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開始在基層的實踐中出現。據農業部統計,目前我國基層成立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已有6000多家。
走向聯合不僅反映了廣大農民在更高層次上合作的要求,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必然趨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也是題中應有之意。2013年和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也分別明確提出“引導農民合作社以産品和産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見,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合與合作、組建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已經在國家層面確立了行動指南。
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産生原因
從合作社到聯合社,代表著出現了一種新型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的出現,必然使得組織系統內部的某些潛在利潤得以實現。
潛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結構中變遷主體無法獲取的利潤(可以理解為制度不均衡時的獲利機會),是誘使行為主體和決策主體自發進行成本收益比較並實施制度創新的根本動力。
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契約安排,使得單個合作社無法實現的潛在利潤得到了實現。
第一,合作社之間的契約聯結機制,使得聯合社能夠實現規模經濟。通過一定的契約關係,合作社實現聯合與合作,能夠使合作社變“大”、聚“力”、做“實”,可以迅速提升生産經營規模,建立起與農業企業談判的基礎,從而能在生産資料、服務與産品等方面獲取更多的利潤,實現單個合作社無法達到的規模經濟。
第二,聯合社內部的契約聯結機制,能夠實現外部經濟內部化。在聯合社內部,合作社之間達成了互惠互利的契約聯結機制,這種契約既包含了純粹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稱為“顯性契約”),也融入了農村社區、宗族、鄉親之間的互助機制(稱為“隱形契約”),從而使合作社為其他合作社提供産品和服務時産生的外部經濟,在聯合社內部得到回報,實現外部經濟的內部化。
第三,聯合社內部的契約聯結機制,能夠分散單個合作社的風險。聯合社將各種類型的合作社統一到同一個制度框架下,在實現優勢互補的同時,還能夠降低單個合作社在面臨生産資料市場、技術市場、農産品銷售市場、金融市場時的不確定性和弱勢地位,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第四,聯合社內部的契約聯結機制,能夠節約合作社的外部交易成本。例如,聯合社通過縱向一體化的方式將産品上下游之間的各合作社組織起來,形成利益共同體,能夠有效地降低合作社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成本。
聯合社內部不同契約聯結方式的特點
據調查,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主要有生産型聯合、銷售型聯合、産業鏈型聯合、綜合型聯合等四種類型。
(一)生産型聯合社。生産型聯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主要生産某地區的某一種名、特、優農産品;(2)積極吸納相同産品的專業合作社加入,以儘快達到一定的生産規模,獲得規模經濟;(3)著重提高生産的標準化、機械化、現代化水準,並嘗試開展初加工、直供直銷等業務,向産業鏈上下游延伸;(4)需要經營實力突出、聲譽較好的專業合作社牽頭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援。
(二)銷售型聯合社。銷售型聯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主要從事蔬菜、水果和其他農産品生産、粗加工和銷售,靠近終端消費市場;(2)大力發揮核心成員社的帶動作用,與其他合作社開展深度、廣度不同的業務協調;(3)積極通過“農社對接”等方式穩固銷售渠道,努力把成員合作社的産品以更少環節、更優價格銷售出去;(4)注重培育聯合品牌,將成員合作社的農産品細分並進行差異化行銷。
(三)産業鏈型聯合社。産業鏈型聯合社具有以下特點:(1)生産技術、管理方法、銷售渠道等依託農業企業,企業牽頭成立的專業合作社是組織核心;(2)企業一般是農資生産商或農産品加工銷售商,需要用産業鏈上下游延伸來穩定農資銷售或原料收購;(3)産業鏈整體協作緊密。
(四)綜合型聯合社。這類聯合社的特點是:(1)植根于傳統農村社區,成員分佈的地域性很強,多以縣、鄉(鎮)為邊界;(2)成員以本地區的各類合作社為主,並廣泛吸納農戶、農業企業等加入;(3)服務內容和形式靈活多樣,經營範圍會根據自身需要、社區需求和市場情況不斷拓展;(4)成員主要從聯合社獲得各類服務,而很少與聯合社發生交易。
啟示與思考
通過分析我國現有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契約聯結機制可以發現,聯合社的出現有著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從聯合社的成立及其發展類型來看,可以得出如下啟示:
第一,我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可以在更高的層次上實現規模經濟、範圍經濟,這種組織形式是我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出臺關於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扶持政策。
第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類型的分化有其內在的經濟規律。針對目前已出現的各種類型的聯合社,要採取相容並包、分類指導的方針,在尊重基層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鼓勵農民合作社廣泛開展聯合與合作。政府部門要創造有利條件,給予聯合社合法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聯合社形成諸如生産型聯合社的緊密型的利益聯結機制;為銷售型聯合社提供農産品展示展銷的平臺和創造品牌的空間;引導産業鏈型聯合社創新組織內部聯結方式,鼓勵其向著縱向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的方向綜合發展;有序引導綜合型聯合社廣泛開展各類支農服務。
第三,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監督和支援並舉。要切實加強監督監管,防止出現打著聯合社的牌子而不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或套取國家資金支援的“掛牌社”、“空頭社”在聯合社領域出現。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