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廣電原董事長呂值友於2014年9月辭任湖北廣電董事長、2016年7月辭任湖北廣電董事後便再無相關公開資訊。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兩則分別涉及武漢廣播電視臺原副總編輯李某某、規劃發展部副主任武某某的貪污案判決書中,出現了呂值友的身影。
呂值友的簡歷顯示,曾任武漢市廣播影視局(武漢廣播電視總臺)局長(臺長)、黨組書記、武漢市政協常委、提案委員會主任。而此案件的主角則均出自武漢廣播電視臺。
保留武漢電視臺落地收費權 套取400萬經費發獎金
武漢廣播電視臺(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武漢市廣播影視局)係中共武漢市委舉辦的事業單位。2004年底,武漢市廣播電視局成立衛星節目落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落地管理辦公室,作為該局采編中心的下屬部門,負責全國各地衛星頻道在武漢入網、落地的收費及服務工作。
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制定了衛星落地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規定,每年從落地收入中返還一定比例作為落地辦經費。落地辦完成一定的目標後按一定比例獎勵落地業務人員。落地業務經費及獎勵經費,由落地辦負責使用、分配,若業務、獎勵經費有結余,結余部分落地辦可根據對落地工作貢獻的大小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2007年底,武某某、李某某分別擔任武漢市廣播電視局采編中心主任、落地辦副主任。在此期間,為從落地辦經費中多領取獎勵,兩人共謀,隱瞞已按照年初商定的獎勵標準實名領取了相應獎金的事實,明知時任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局長的呂值友等人不屬於發放衛星落地獎勵的人員範圍,經向呂值友彙報後,決定以發放“落地年終獎”的名義,向呂值友、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發放獎勵。
2007年底至2014年初,武某某、李某某指使落地辦工作人員陳某採取以稿費、勞務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偽造領款單的方式,從落地辦經費中套取資金400余萬元,給武某某、呂值友等15個人發放“落地年終獎”。
2007年底至2011年初,呂值友明知李某某和武某某套取資金向其發放“落地年終獎”,仍從上述款項中分得67萬元。2011年10月,呂值友調至湖北廣電擔任董事長。2011年底至2014年初,李某某及武某某仍按照呂值友調職前的做法,繼續向其發放“落地年終獎”共計100萬元。
套取的400余萬元中,除呂值友分得167萬元外,李某某及武某某各分得96萬元,其餘款項獎勵了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證人證詞中顯示,2010年,湖北省對全省網路進行整合,按照要求,武漢廣電也要合併至湖北省。為了維護武漢廣播電視臺的利益,顧某等人和時任湖北廣電的董事長兼武漢廣電董事長呂值友等人商議,決定繼續保留武漢廣播電視臺的落地收費權。
2012年5月份,呂值友受李某某、武某某之邀參加武漢廣電在雲南省香格里拉舉行的全國落地工作會議,會上呂值友以湖北廣電視兼武漢廣電董事長的身份,對前來參會的外省衛視領導做了承諾和説明,該次會議後,2013年武漢廣播電視臺的落地收入達到1.5億元。
兩共謀私下套取經費買相機 兩人辯稱屬於私分國有資産
除了在呂值友同意下貪污公款。2011年下半年,武某某、李某某與時任武漢市廣播影視局采編中心財務科科長的胡某共同商議後,決定採取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方式,用落地辦經費為3人各購買一台相機。
其後,武某某與胡某在武漢市江漢區新世界百貨(國貿店)新力專賣店購買了新力相機3台、鏡頭6台、閃光燈2台、豎拍手柄兼電池盒2台,武某某、李某某各分得新力相機1台、鏡頭2台、閃光燈1台、豎拍手柄兼電池盒1台,胡某1分得新力相機1台、鏡頭2台。
事後,武某某、李某某、胡某以“推廣宣傳勞務費”、“衛視臺人員獎勵”等名義將購物款項在落地辦經費中報銷。經鑒定,上述相機、鏡頭、閃光燈、豎拍手柄兼電池盒共計13件物品,價格為9.06萬元。
2018年4月13日,武漢市監察委員會將武某某涉嫌犯罪的線索指定武漢市硚口區監察委員會辦理,同日,武漢廣播電視臺審計監察處電話通知武某某到辦公室,武漢市硚口區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將其帶至武漢市監察委員會辦案點接受調查。
案發後,武某某、李某某及胡某退出上述相機、鏡頭、閃光燈、豎拍手柄兼電池盒等物品。武某某、李某某的家屬還分別退出贓款96萬元。
李某某和武某某到案後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且不應對359萬元承擔刑事責任。李某某表示,《衛星落地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具有合法性, 359萬元款項性質是落地辦相關工作人員的業績獎金,是屬於落地辦可以自主使用、分配的資金。根據該規定,業績獎金可以發放給相關人員,對相關人員的解釋權應當屬於落地辦和局經營委員會及衛星落地工作領導小組。而武某某與呂值友商議確定相關人員的範圍,是行使解釋權的正常過程。3名領取獎勵人員都屬於與落地工作有密切聯繫及協助關係的人員。兩人還表示,自己採取套取的方式領取獎金涉嫌違反財務規定和紀律,但是不改變領取款項的性質,其行為不屬於貪污行為。
兩人認為,本案中以政策形式針對單位內設部門採取發放獎勵方式進行分配,體現單位意志。落地辦作為局內設部門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成為私分國有資産罪的主體。基於落地辦可以成為私分國有資産的主體,落地辦只有幾名工作人員,幾乎都領取了獎勵,故兩人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串謀,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數額達368萬餘元,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李某某、武某某與呂值友共同貪污167萬元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判處李某某、武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105.06萬元贓款發還武漢廣播電視臺。呂值友的相關判決結果尚無公開資訊。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