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股票代碼000663)子公司福建森源傢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源傢具)存在對外擔保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審議程式,亦未進行資訊披露的違法行為,蘇加旭作為永安林業的董事和森源傢具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福建證監局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2017年9月,永安林業子公司森源傢具為福建森源設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的貸款提供3000萬元擔保。2017年11月,森源傢具分別為福建省洪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蘇加旭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71%)、福建森源貿易有限公司(蘇加旭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71%)在招商銀行泉州泉秀支行的貸款提供1900萬元、2000萬元擔保。
蘇加旭作為永安林業的董事和森源傢具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向永安林業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上述對外擔保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審議程式,亦未進行資訊披露,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
關於對蘇加旭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蘇加旭:
經查,2017年9月,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股票代碼000663)子公司福建森源傢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源傢具)為福建森源設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的貸款提供3,000萬元擔保。2017年11月,森源傢具分別為福建省洪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你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71%)、福建森源貿易有限公司(你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71%)在招商銀行泉州泉秀支行的貸款提供1,900萬元、2,000萬元擔保。
你作為永安林業的董事和森源傢具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向永安林業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上述對外擔保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審議程式,亦未進行資訊披露,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解決上述問題,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你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4月29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