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異地買鹽被罰官方道歉退款 鹽政科長被停職
- 發佈時間:2014-10-19 07:33: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張啟安
餐館異地買鹽被罰 官方道歉退款
新鄭市鹽政科長停職稽查隊長撤職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稱鹽不足量不應罰
據央廣、《河南商報》、央視報道近日,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因為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並處罰款200元。18日下午,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
跨區域用鹽被罰
在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説:“一個月前,我在鄭州十八里河鎮開餐館,後來搬到了新鄭市龍湖鎮,有半箱鹽沒舍得扔,就帶來了。”黃先生説,這鹽都是真鹽,也沒有過保質期。15日上午10點,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在他家餐館發現了這批鹽,告知黃先生夫婦“跨區域用鹽”,食鹽沒收,並罰款200元。黃先生説,當時檢查人員穿的是便衣,開的麵包車,挨家挨戶查鹽。款被罰了,十幾袋鹽還放在家裏,因為鹽消耗得慢,怕執法人員再來查,黃先生就先回到鄭州購鹽的市場辦了退貨。
新鄭市鹽業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長説,食鹽是國家專營産品,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該熱幹麵館的用鹽行為屬跨區域用鹽。這位郭姓科長説:“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
17日,鄭州市鹽業管理局一工作人員表示,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處罰是對的。根據《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産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産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官方道歉並退錢
18日下午2點,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同時,聘請市民黃先生為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同時,根據媒體的報道,新鄭市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責令兩人做出深刻檢查,並在全局召開職工大會進行整改,公佈處理結果。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副局長史麗接受採訪時説,“尤其是在全國的防病治病區域,碘缺乏是不一樣的,鄭州就是一個缺碘地區,商丘是不缺碘地區,在商丘就不能吃有碘鹽,所以要經營什麼樣的産品,有多少含碘量,得由河南省地方病防治中心、(河南省)疾控中心來敲定。”
據新鄭市鹽業局介紹,之所以向黃先生道歉並退還罰款,是因為今年6月19日鄭州市鹽業局曾經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新建城區及市縣邊界地區鹽業管理市場秩序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嚴禁市縣兩級公司和縣公司之間相互傾銷,傾銷數量不足20公斤的,給予傾銷方警告性批評。
據史麗稱:“因為我們政策三令五申,邊界地段商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帶過去鹽,一定不能處罰,不能亂罰款。已將執法隊長調離崗位,並寫出深刻檢查。”
>>背景
今年4月食鹽專營許可證廢止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介紹,針對食鹽,國家是實行專營制度的,也就是説對於食鹽的運輸、生産、儲存、銷售甚至食用都是有相關的限制的,比如河南,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實際上,對於“跨區域用鹽”的要求,並不只出現在河南省的相關條例中,內蒙古、陜西等地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我國的食鹽管制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漢武帝時期。此後歷朝歷代都因此而加強鹽業管制。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鹽稅佔國家稅收的百分比越來越低。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全國標準化鹽類工作組組長李伏明説,實際上,國家對於鹽類的經營管理是在不斷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鹽業行業改革”首次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今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又發佈了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不過李伏明認為,改革步伐可以邁得更大一些。
李伏明説:“必須取消,它現在妨礙全國的發展,現在油、糧食都放開了,這個為什麼不能放開?這個(專營)有什麼好處呢?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