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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 發佈時間:2014-10-24 10: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寧君  責任編輯:金瀟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精神。為了有效規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獲得通過以來,不斷細化深入。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行政處罰額度過輕,未能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不足以對違法者構成有效威懾等問題。

  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6月23日迎來首次大修。草案主要重點在加大問責機制、建立對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方面。

  加大問責機制

  眾所週知,刑罰可以成為實現監管目標的重要手段,重大責任事故就應該與重典相匹配。

  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監管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原因之一。治亂用重典,這部經審議通過後成為目前“史上最嚴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在處罰方面,也明確了政府的行政責任,如果發生了重大問題,公務人員可以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説:“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配以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同樣體現了目前最嚴格、最豐富的追責形式。”

  對於企業的經營者,如果發生嚴重問題,直接吊銷許可證,有些甚至終身禁入食品行業。對此,高秦偉評價,“西方國家規定‘禁止’時限一般是5-10年,我國擬規定‘終身禁止’,這一標準高於一些發達國家。”

  規定還列出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用病死的畜禽肉生産食品等十三種違法情況,可以處貨值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認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檢查、處罰的力度,把此前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內容通過法律的形式具體化,強化了政府責任,要求地方政府負總責。”

  告別“九龍治水”

  對於監管體系,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曾一度被認為是“九龍治水”,具體説來,食品鏈上中下游有多個環節,食品最初的種植養殖環節由農業部門管,到了加工環節是工業部門管,流通的時候,又變成流通部門管,中間又夾雜著質監、食監、公安、工商、衛生部門等,這樣就形成“九龍治水”的格局。這就形成分段監管,存在監管漏洞、盲點、交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草案明確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將“九龍治水”變成“一龍治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曾表示:“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做到無縫對接,經常出現各部門職責不清的情況。這就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責任與權力,從制度上對此進行完善。”

  草案規定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地方政府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劉俊海亦認為:“修訂草案在確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體地位的同時,意在消除部門之間的監管盲區,確保主體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權責分明、無縫銜接。”他還表示,“現在食品安全監管的空隙較大。這些問題在修訂草案中均有所改觀。”

  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從最終目的上看是必須要做的,勢在必行。這次修法過程中把這樣一個觀點清晰地傳遞給全社會,傳遞給所有立法、執法、司法機關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這是社會和時代的要求,是民眾對小康社會基本條件的訴求。”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表示。他還説:“這樣一個從政府到社會組織,再到社會第三方、消費者個人形成的一整套聯動監管體系,就是我們在修法當中應當力圖建立的社會共治。只有社會共治這樣的網路體系建立起來了,才能形成最嚴格的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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