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局:韓束涉虛假宣傳 越曬越白違反科學
- 發佈時間:2016-01-06 09:15:08 來源:中國工商報 責任編輯:金瀟
上海公佈十大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防曬霜宣傳“越曬越白”靠譜嗎?標價29800元的沉香手串用料真的是沉香嗎?上海市工商局于2015年的最後一天發佈虛假違法廣告公告,曝光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曝光的案例是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廣告,其中不乏新《廣告法》所禁止的廣告內容。違法廣告涉及媒介覆蓋電視、報刊、戶外、店堂、網路等,還有以學生文具為載體發佈的違法廣告;既涉及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化粧品、食品、家居、家電等商品廣告,又涉及醫療、教育培訓、投資理財和招商等服務廣告。
在公佈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上海悉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用學生文具發佈商業廣告案,是上海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首例違反新《廣告法》第39條規定在小學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的廣告案件,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據了解,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施行以來,上海市廣告市場秩序總體穩定可控,9月至11月主要媒體廣告的平均監測違法率為0.34%,繼續控制在0.4%以下的低位。同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繼續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處罰懲戒力度,新法施行以來已立案600多起。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各類虛假違法廣告案件1983起,罰沒款5557萬元。
在公佈典型違法案例的同時,上海市工商局呼籲廣大企業自覺守法,並提醒市民加強防範,自覺抵制和舉報各類虛假違法廣告。
案件連結
廣告名稱:藍夕投資
發佈主體:上海藍夕投資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11月,當事人利用自設網站宣傳“全球最佳暴利投資品種,原油投資”等內容,廣告中使用“最佳”用語形容其投資産品,違反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20萬元。
廣告名稱:悉騰文化
發佈主體:上海悉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5年9月,當事人在上海市某小學派發印有“悉騰文化中心”字樣及相關課外輔導課程等廣告內容的文具墊板1000個(案值658元),此舉違反新《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658元。
廣告名稱:五行開運中國五大投資手串
發佈主體:中元智合(北京)商貿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當事人為銷售木質手串投放電視廣告,宣稱5種手串為各類紅木材質,其中一串為沉香材質,廣告中含有“中國權威發行,都是賣29800元的價格”等內容。經查,手串檢驗報告顯示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兩款為紅木類,其餘3款為普通木材,且均不含沉香材質;當事人僅通過廣告直銷形式銷售,並無所謂“權威發行”,也未曾以29800元價格銷售(廣告銷售價格僅為168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佈虛假廣告,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9.9萬元。
廣告名稱:茅鄉牌貴賓用酒
發佈主體:中元智合(北京)商貿有限公司
2014年6月起,當事人投放電視廣告銷售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生産的茅鄉牌貴賓用酒,廣告突出宣傳“茅臺集團改革,讓消費者買得起名酒”“茅臺集團及其貴賓用酒”等內容,但未明示茅鄉牌貴賓用酒;廣告畫面多次出現茅臺商標,雖然也出現茅鄉商標,但字體小,很難看清。該廣告對産品特徵的表述不清楚、不明白,導致消費者誤解和投訴,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5.04萬元。
廣告名稱:華美醫院
發佈主體: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起,當事人利用其官網的二級頁面和另一域名未經備案的網站,發佈“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唯一指定單位——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特需門診”“第九人民醫院諮詢掛號中心,特需門診021-32513348”等內容,以及圓形紅字的第九人民醫院院標,並設置“九院”等關鍵詞對相關網頁進行百度推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許可,係冒用他人名義的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20萬元。
廣告名稱:科勒櫥櫃
發佈主體:上海精科建材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至9月,當事人為銷售科勒櫥櫃,委託發佈戶外廣告。廣告畫麵包含整體櫥櫃示意圖,以及“抗油表面,只留樂趣,不留油膩”的廣告語。經查,該櫥櫃産品僅在整體櫥櫃的不銹鋼灶臺背景墻上使用了抗油涂層,櫥櫃其餘部分不含抗油涂層。廣告內容違反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82萬元。
廣告名稱:韓束曬美白
發佈主體:上海韓束化粧品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當事人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粧品“曬美白”,廣告宣稱(使用其産品)“越曬越白,越曬越潤”。經醫學專家證實,皮膚越曬越白的宣傳違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學常識,當事人亦承認其産品無法使皮膚越曬越白。廣告構成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10萬元。
廣告名稱:國美線上
發佈主體:上海國美線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2014年9月至今年3月,當事人自行銷售某品牌空氣凈化器,在網頁上展示産品的性能數據、檢測報告截圖和産品評價欄目等內容。經查,當事人對原始檢測報告中的幾項數據進行篡改,以此提升産品性能指標,截圖數據與真實測試數據不符;當事人還與供貨商聯合,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産生虛假銷售數據和買家好評。上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6萬元。
廣告名稱:巨商智慧科技
發佈主體:巨商智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起,當事人印製宣傳冊並在雜誌上投放廣告,宣稱“巨商智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後引進美國、荷蘭、德國、南韓等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作為曾經在保健品領域叱吒風雲的巨人國際,選擇在這一時機高調進入凈水行業,具有劃時代的領先意義”等內容。經查,所謂“巨人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是當事人股東之一于2015年4月託人代辦在香港註冊的企業,沒有經營場所和固定資産,從未生産過任何産品;當事人的凈水服務相關設備係從其他渠道購買,企業自成立以來未生産過任何産品,也未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上述廣告內容違反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6.35萬元。
廣告名稱:莜愛網路科技
發佈主體:上海莜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9月,當事人在其銷售場所所做的某品牌筆記型電腦宣傳廣告,其中含有“創新與服務品質No.1——華爾街日報”“中國筆電品牌口碑第一——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資訊服務中心”等內容。經查,上述廣告內容中,“創新與服務品質No.1”應有適用範圍“亞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國筆電品牌口碑第一”應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當事人未在廣告中明確表示上述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違反新《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