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英寸標成寸 電商被判欺詐賠三倍
- 發佈時間:2015-02-12 07:50: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時習
在某知名電商購買電視,到家後竟發現螢幕尺寸嚴重“縮水”,經與電商工作人員協商無果情況下,消費者李先生一怒之下將電商告上法院。近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定電商行為已構成了欺詐,判令該電商返還李先生支付價款65496元,並賠償其三倍價款近20萬元。
螢幕大縮水
2014年6月間,某知名電商在其名下網站上推廣“決戰30天,高清電視節”促銷活動,並承諾“滿一千減一百,上不封頂”。面對如此大力度的優惠活動,消費者李先生頗為心動,在該電商網站上購買了液晶3D智慧電視3台,總價款共計65496元。
但在電視買回家後,李先生感覺螢幕大小並沒有網站宣傳頁面顯示的60寸,隨後對3台電視的螢幕進行測量,結果實際尺寸僅為45寸。李先生就此與該電商工作人員協商,雙方並未就此事達成一致,李先生便一怒將電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電商返還原告支付的價款65496元,並賠償原告三倍價款196488元。
實際為“英寸”
由於李先生在發現問題後,已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根據《公證書》顯示的內容,在促銷活動中,李先生購買的某品牌彩色電視機的螢幕規格為“60寸”。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工作人員再登錄上述購物網站時,發現上述商品對螢幕規格處均已使用“英寸”的單位。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決戰33天”的促銷活動中將電視的螢幕規格“英寸”宣傳為“寸”,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該行為已經構成欺詐。為此,海淀法院最終支援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欺詐獲賠償
海淀法院法官解釋稱,根據我國《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李先生作為網路購物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訂並履行合同,原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退還已支付的價款。
-新聞背景
寸與英寸
1寸≈3.33釐米
1英寸≈2.54釐米
60寸≈199.8釐米
60英寸≈152.4釐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