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陪標人"大賺招投標黑錢 兩次陪標獲利220萬
- 發佈時間:2014-11-06 09:48:5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串通其他幾家投標單位人員多次陪標,從中收取好處費220萬元,中國建築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總經理違法陪標案于近日開庭審理。《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時了解到,該案僅是招標亂象的冰山一角,“陪標”現象已成行業潛規則,甚至出現了“職業陪標人”。業內人士呼籲,根治頑疾需加強監管,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陽光運作”。
“職業陪標”利益鏈出現
2011年3月,安徽省亳州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發佈該市一安置還原小區某標段投標公告,投標期間,參與投標的中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某與包括中建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姜某某在內的其他參與投標單位人員事先串通,向其支付好處費形成“陪標團隊”,助力中博建設集團公司最終中標,姜某某因此獲利180萬元。2012年初,姜某某代表中建一局參與亳州市另一標段工程投標時“故技重施”,得到40萬元的陪標好處費。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陪標”是招投標慣用手法之一,按規定招投標至少要有3家企業參與投標,為讓某一家企業“順利”拿下項目,有公司就會參與競標以符合規定,參與投標企業會達成“合作”,事後再收取一定的好處費。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姜某某刑事責任。
上述案件並非個案,近年來陪標亂象在多地屢屢發生。最知名的要數浙江玉環串標連環案。一處不起眼的公園門面房出租招標,背後竟牽出28起、涉案金額10.86億元的串標、圍標連環案,並牽出靠行業潛規則為生的“職業陪標人”。有“職業陪標”企業,兩年來賺取200多萬元陪標費。
所謂“職業陪標人”即一些企業或個人並不從事實體業務,而是專門以“只陪標不中標”的方式參與招投標活動。不論是否參與競標,只要報名就能獲取退標費,具體價格視工程大小每家3000元至50000元不等。
記者調查發現,“職業陪標”的需求廣泛存在。在某網站論壇上就有一則消息:“尋求陪標,要求:裝飾二級資質,最近三年有過300萬左右的業績即可,只需提供資質和相關手續,所有技術標和商務標由我方製作,如成功我方支付介紹費。”
有業內人士稱,“職業陪標”已形成招投標領域的“灰色利益鏈”。一些企業“友情陪標”結成利益聯盟,常通過商業壁壘排斥、打擊其他投標者。
某國企安徽地區總經理王東(化名)告訴記者,如今招標中的“歪門邪道”太多,“前段時間遭遇一次串標,近2000萬元成本的項目,最後以5000余萬元中標,黑洞多大可想而知”。
行業存三大漏洞
多位業內人士及法律專家認為,體制、監管存在的三大漏洞,給招標亂象帶來了適宜生長的土壤。
一是體系不科學,業主與代理機構成“一家人”。有專家告訴記者,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據了解,代理機構其性質不是一級行政機關,而是從事生産經營的企業。
王東告訴記者,這就造成代理機構被招標方“牽著鼻子走”,容易做出些違規行為,這樣“自己當運動員,家人當裁判員”的招投標方式很難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薛夷風也認為,一些企業能圍標成功,代理機構在其中“貢獻很大”。
二是制度粗放,易被鑽空子。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局長李宏卓説,國家招投標的制度建設起步較早,但由於涉及各行各業,在分對象操作時,缺乏統一且細化的規則。
“僅靠一個條例或評選辦法無法滿足所有招投標要求,制度建設上不規範直接導致了招標隨意性太大。”王東説,例如在要求相關資質方面,某些地區會故意設置一些民間協會頒發的資質證書作為投標要求,這給招標帶來了操作空間。
另外,招標單位往往選擇將一個大項目拆分為多個小項目分別招標,“容易帶來腐敗。”王東告訴記者,以他們公司所承擔的基電工程為例,明明是個大項目招標工程,硬是被招標方拆分為弱電工程、強電工程、給排水工程等。
第三,法律準繩鬆緊不一,監管部門措施乏力。薛夷風表示,從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招投標還存在多頭管理、監督的體制,同時各地區對該類問題處理方式的不同也造成了亂象難禁。如今涉及招投標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同地區在對待招投標案件時運用了不同的法律。“比如廈門在處理這方面的案件時,多用行政處罰,而有的省市卻直接以刑法進行處罰,這直接影響了處罰的力度和結果”。
作為經常在一線參與投標項目的負責人,王東感言,很多地區的監管部門也存在人浮於事、不作為的問題。“我們曾經因串標現象舉報過,但大多不理不睬,處理結果也不了了之。”
立法銜接是“治療頑疾”關鍵
針對招投標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監管乏力,業內專家普遍表示,應以法治思維統籌招投標工作,加大制度建設,建立監管防線,以完善的法律法規限制權力的過分膨脹。
薛夷風認為,如今涉及招投標方面的法律大的框架已經有了,還需完善法規的實施細則,使規則更具有操作性,程式更合乎規範。
“特別是評選辦法必須符合招標法要求,不能人為設置門檻,應通過法律進一步控制招標人權力。”王東説。
李宏卓則表示,評標原則是剛性的,應將其人為可操作因素降到最低,並將招投標的細緻規則寫入地方法規,予以落實。
有專家提出,可推行《廉政合同》制度,由此來規範招投標主體的行為,以確保在源頭上防治腐敗。同時通過高科技資訊化手段打造招投標資訊公開系統,將招標資訊、中標公示等進行公開,增強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
同時,多名專家建議,應嚴肅查處違規案件,強化責任追究。以重典治理這方面的職務犯罪,提高違法成本,建立負責人問責制度,加強對投標單位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有假借資質、違規挂靠、違規轉包及在招投標活動中有其他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列入黑名單,使其在市場準入時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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