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遭遇民航“限帶令”
- 發佈時間:2014-08-25 08:37:53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安全是民航永恒的主題,民航安全不僅關係到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更關係到國家安全。近日,民航局發佈《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首次專門強調了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相關規定,並專門強調了充電寶的風險性。《公告》表明,今後旅客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屬於“三無”産品的充電寶一律禁止攜帶,並且嚴令禁止托運充電寶。
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作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附: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瓦特小時(Wh),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伏特(V),標稱容量為760 mAh,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專家對話
充電寶登機知多少
專家對話: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北京監管局運輸處 唐飛燕
1.充電寶為什麼被禁止托運?
通常使用的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由於鋰是不穩定的金屬,鋰電池在高空環境中遇熱後很容易自燃,國際民航組織一直都規定鋰電池應該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的話,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容易受到擠壓或者被碰撞,提高了航行的危險性。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 AN/905)關於鋰電池的定義,結合鋰電池移動電源的特點和危險性,旅客攜帶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應當視為備用鋰電池,而不是含鋰電池的設備。除提供外部電源這一主要功能外,還具備其他功能的鋰電池移動設備,仍應視為備用鋰電池。旅客攜帶鋰電池移動電源乘機的,依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第8部分關於旅客攜帶備用鋰電池乘機的相關規定執行,嚴禁將鋰電池移動電源放入托運作李中。
2.如何計算你的充電寶是否符合民航局的標準?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瓦特小時(Wh),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伏特(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能量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3.是不是所有的充電寶都不能被帶上飛機?
不是。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機場安檢對於攜帶型移動電源(充電寶)的處理方法與鋰電池相同,攜帶型移動電源不允許航空托運,鋰電池額定能量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需要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請或向機場值機櫃檯申報。在符合安全條件和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經允許才可攜帶,隨身攜帶備用的鋰電池不得超過兩塊。嚴禁攜帶額定能量大於160Wh或沒有任何標注的攜帶型移動電源。
4.充電寶帶上飛機後有哪些注意事項?
民航局下發《關於切實做好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按備用鋰電池乘機相關規定執行,即嚴禁放入托運作李中,只能隨身攜帶上機。為了確保安全,還要做好絕緣包裝保護。同時,旅客不得在飛機飛行過程中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確保其始終處於關閉狀態。
5.違規攜帶和使用的充電寶可能對航空安全造成什麼危害?
違規攜帶和使用充電寶會導致機上鋰電池有起火冒煙或爆裂的安全隱患。專家認為,充電寶的安全隱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産品本身存在的品質問題,另一個則是消費者不合理的使用習慣,使之成為一顆“不定時炸彈”。鋰電池在過度充電、放電的過程中易造成充電短路,從而燒壞電池並引發火災;如果移動電源産品品質不過關,充電時進入充電寶的電流忽大忽小也是很危險的,一旦産生高溫而電源本身又缺乏高溫保護,就會發生意外;移動電源上的USB介面銅片和其他金屬類物品發生摩擦也可能引起自燃。
6.如果旅客攜帶了充電寶,將要如何配合機場工作人員進行檢查?
旅客在出行前不能攜帶沒有標誌和相關資訊的充電寶,如果攜帶充電寶,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如果旅客攜帶的充電寶額定能量在100Wh到160Wh之間的,請儘量提早抵達航廈向航空公司確認後,方可登機。充電寶只能隨身攜帶不能進行托運,請旅客朋友過檢時提前向安檢人員出示,以便快速過檢。
7.選用充電寶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於現在移動電源的品質參差不齊,很難用一刀切的方法加以限制,也缺少統一的産品標準。業內人士指出,當購買充電寶時,消費者要了解其電芯品質。切勿以充電寶的容量“論英雄”。移動電源的容量只是參數之一,而充電寶所使用的電芯品質更為關鍵。最好選擇聚合物電芯的電池,安全性較高,且壽命相對較長;拒絕“三無”産品。正品充電寶上都貼有“防偽貼”,在相關網站上可查證。消費者要看清“3C”認證、生産日期、廠商資訊等;一定要向商家索要正規發票,以確保産品有品質保障。
警鐘長鳴
1.近日,一名男性旅客攜帶無標誌的充電寶通過安檢,在安檢員向其解釋相關規定及該物品存在的安全風險後,該旅客不聽勸阻拆開充電寶並將其扔至X光機傳送帶後端,導致充電寶冒煙。安檢員立即使用現場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滅火,並將附近行李放置在安全區域,隨即機場工作人員使用其他安檢通道的滅火器進行支援。
2.某日,一名中年男子在過安檢時,剛打開自己的黑色行李箱準備接受安檢,裏面就冒出濃煙,而濃煙是從箱子內的衣服下面冒出來的。然後,發出了爆炸聲,好在爆炸威力不大,只是箱體有些許損傷。經檢查,是旅客行李箱內的一個移動電源充電寶發生爆炸,隨後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了處理。
3.某日,外站至北京航班,在飛機從機場推出過程中,航班安全員發現客艙行李箱內有煙霧。機組及時處置,後經核查為旅客行李中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冒煙。
4.某航空公司杭州至深圳航班,在進港行李運至行李轉盤時,發生一起旅客行李內平板電腦冒煙事件,後經核查為平板電腦內置鋰電池冒煙。
5.2013年,某架航班起飛後一名旅客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為手機充電,使用的鋰電池移動電源發生爆裂並冒出濃煙,後經機組緊急處置。
案例分析:
充電寶頻繁“闖禍”,讓我們再次提高了警惕。近年來,隨著攜帶型智慧産品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使用這些産品,不論是居家,還是旅行,都會將此類産品攜帶左右,為此應運而生的“充電寶”也就成為了出行必備的用品。充電寶屬於備用鋰電池,在高空環境中遇熱後很容易自燃,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擠壓碰撞極有可能著火爆炸,貨艙的火情難以被發現和控制,因此鋰電池托運十分危險。近日,民航局發佈了《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規定旅客登機時禁止托運充電寶,隨身攜帶的充電寶也只能是能量在160wh以內的充電寶,並且在飛行過程中禁止使用充電寶為電子産品充電。案例中的典型事件有的是由於托運中的鋰電池發生自燃或爆炸而引起的,有的則是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進行充電而引起的,每一個事件都為航空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其實,早在2011年,民航局就出臺了《關於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而俗稱的“充電寶”其實屬於備用鋰電池。此次民航局專門針對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佈公告,是為了再次強調飛行安全問題,也再一次增強旅客的安全意識,畢竟旅客安全關係到個人安危、家庭幸福。此外,當前市面上出現的一些不合格的充電寶安全性很差,非常容易因發熱或短路而引起自燃或産生爆炸,如果在飛行中的航班上出現意外,會對旅客生命財産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因此,旅客在購買充電寶時,請認準有品質保障的安全産品;在攜帶充電寶登機時要十分謹慎,第一時間向航空公司和機場管理機構詢問攜帶充電寶登機的相關事宜,並在接受安檢時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
提前準備方能快速過檢
被限帶的充電寶為旅客出行帶來了方便,卻給飛行安全帶來了隱患。針對民航局發佈的“限帶令”,航空公司、各地機場針對當前旅客出行特點加以提示,確保旅客能夠快速過檢。
1.值機前端審核:旅客在辦理值機手續時,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負責詢問旅客隨身行李及托運作李中是否有含鋰電池的個人自用電子設備、備用鋰電池。以南航為例,針對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經工作人員審核出具“旅客鋰電池、充電寶運輸確認單”,作為同意旅客攜帶該鋰電池的憑據。
2.旅客過檢主動出示:旅客根據航空公司要求,在通過安檢時,將審核確認的備用鋰電池和航空公司出具的確認單單獨手提攜帶,以方便安檢人員核查。
3.安檢人員最終確認:由安檢人員檢查鋰電池是否與前期提供的數值相符。安檢人員可依據由航空公司出具的確認單予以放行。
為了旅客旅行便利,請在出行前關注以下環節:
(1)旅客在購票時,直接向售票人員或撥打航空公司電話諮詢鋰電池攜帶相關規定。如網上購票,請參閱航空公司網站鋰電池運輸相關提示。
(2)無論通過機場人工櫃檯,還是通過自助值機、網上值機、手機值機等方式辦理登機手續的旅客,如攜帶備用鋰電池登機,應主動告知值機人員,由值機人員確定其是否需要出具確認單,避免過安檢時長時間等待,從而耽誤行程。
(3)根據民航局規定,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瓦特小時的鋰電池;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以及無標誌或標誌不清晰的鋰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