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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聯超市售賣産品被認定濫用食品添加劑

  • 發佈時間:2016-01-26 07:51:1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鄭羽佳  責任編輯:金瀟

  華聯超市違法售貨被判十倍賠償

  售賣産品被認定濫用食品添加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認為購買的醬滷肉食品含有添加劑焦糖色,違反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使用範圍,王女士將北京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超市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王女士向華聯超市退還商品,華聯超市向王女士返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的判決。

  去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華聯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共計695.20元。上述三個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産標準GB/T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

  王女士購買了上述三種産品後發現,産品標準號對應的是《醬滷肉製品》,但經了解,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因此,認為涉案産品屬於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王女士將華聯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自己退還商品後,華聯超市退還貨款並進行十倍賠償。

  華聯超市辯稱,涉案食品本身是醬製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範圍,符合國家的相關安全標準。超市出售的産品不存在品質問題,沒有退貨、退款的義務。十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存在品質安全問題,並且銷售方在明知産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時,銷售方才應承擔責任,因此不同意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女士向華聯超市退還商品,華聯超市向王女士返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一審判決後,華聯超市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王女士在華聯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産標準號,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記載的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而涉案産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華聯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了解,焦糖色是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形成工業化生産以前,就是把糖經高溫熬煮後,形成老百姓俗稱的焦煳糖,用於食品著色、增加味道。工業化標準生産以後,焦糖色由糖加入一些催化劑在高壓高溫下産生化學作用而成。我國根據不同的生産工藝,將這些産品分別稱為亞硫酸銨法、氨法、普通法3種焦糖色産品。衛生部2008年第27號公告,公佈了普通法焦糖色可以在焙烤食品餡料(僅限風味派餡料)中使用,加氨法焦糖色可以在澱粉製品(僅限粉圓)中使用;2009年又以公告的形式,規定焦糖色(亞硫酸銨法)可以在糧食製品餡料(僅限風味派)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為7.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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