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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玉器無三包:售後須據合同來

  • 發佈時間:2014-12-26 15: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珠寶玉器沒有納入三包,這些你知道嗎?近日,導報記者在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獲悉,消費者方先生3年前購買的一條吊墜,期間經過4次修理,但是卻在不久前又裂了,這樣的情況可以退貨嗎?

  一條吊墜3年修4次?

  據導報記者了解,方先生的吊墜是在溫州龍灣永興的一家珠寶店購買的,當時售價3000多元,但是方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在之後的3年時間裏竟然連著送修了4次。“每次修理都是治標不治本,現在又裂了,這讓我怎麼辦?”方先生頗有些鬱悶,購買時店家並未告知是玻璃材質,這樣的産品是否享受三包?還能退貨嗎?

  據導報記者了解,截至目前,納入“三包”政策範圍之內共有22種産品,包含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影機、錄影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電腦、家用視聽産品等;其中,浙江省首次將汽車納入“三包”。

  珠寶玉器未納入“三包”

  由於方先生購買的吊墜並不屬於 “三包”範圍內産品,因此,龍灣區市場監管局12315接到投訴後,調解人員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但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方先生堅持自己的觀點,“我認為,商家在銷售時並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對此,珠寶店提出,方先生購買的吊墜已經3年多了,是否還在投訴期限內?吊墜破裂的具體原因無法鑒別,是否品質問題?且玻璃吊墜屬於珠寶首飾,並未納入我國“三包政策”保護範圍,對於這類商品,其售後服務鬚根據消費者和商家簽訂的購買合同來約定。

  但是,由於方先生購買吊墜時並未與商家在合同中約定售後措施,雙方調解陷入困局。

  消費調解助力維權

  “我們認為,根據最新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投訴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內。”調解人員認為,雖然方先生的吊墜是3年前購買的,可期間經過四次修理,每一次修理都重新刷新了投訴期限,因而只要最後一次破裂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投訴仍然有效。

  與此同時,珠寶玉器雖不在三包政策保護之列,但根據人們日常消費習慣,雖未有書面合同約定售後服務,但一般商家都會口頭承諾,且3年期間,每次吊墜破裂珠寶店均予以修理,可以認定當事雙方存在售後約定。

  至於吊墜破裂是否為品質原因,確實無法鑒別,但調解人員認為,方先生提出商家未在其購買時告知吊墜為玻璃材質,珠寶店未盡告知義務,存在一定過失。最終,雙方在調解人員的主持下達成調解,該吊墜以2000元作價,予以調換其他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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