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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在身卻被盜刷 怎樣應對銀行卡被盜刷

  • 發佈時間:2014-12-16 08:43: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近些年,不法分子非法複製他人銀行卡並盜取卡內現金的案件多發。由於刑事案件一時難以偵破,被盜款項難以追回,持卡人往往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以下列舉了兩個案例,持卡每人平均主張涉案交易為偽卡交易,但持卡人舉證情況存在差異,其訴訟結果也不相同。

   被盜情況蹊蹺 未獲法院支援

  胡老太係北京市某研究所退休人員,她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用於領取退休金。胡老太稱,2013年9月28日發現,銀行卡于2012年2月24至2013年9月22日期間發生了11筆金額共計56000元的取款交易。胡老太稱自己對這些交易毫不知情,並認為銀行卡可能被不法分子複製並取款,故起訴要求銀行賠償其56000元損失。

  法院經審查發現,在上述11筆取款交易發生期間,每個月都有四千余元的退休金存入卡內,並且有胡老太自行持卡消費的記錄。法院認為,胡老太只需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即能發現賬戶變動情況,其稱自2012年2月24日起長達19個月的時間裏一直未予發現,與基本交易常理相悖。胡老太主張11筆交易為偽卡交易,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取款行為發生時其本人與真實銀行卡並未分離,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胡老太的訴訟請求。

  銀行卡在身卻被盜刷 銀行擔責

  2013年8月16日晚23時51分,劉先生正在山東省昌邑市的家中休息,手機突然收到一連串的短信通知,顯示其銀行卡發生了7筆ATM取款交易和1筆ATM轉賬交易,金額共計52525元。劉先生隨即撥打銀行客服熱線進行挂失,並獲悉交易發生在江蘇省丹陽市。第二天早8點,劉先生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出示了銀行卡。經查,刷卡地距劉先生住所地距離約700公里,24時至次日8時之間無飛機和火車等交通途徑。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報案記錄、異地刷卡的距離以及相關時間等因素可以認定,劉先生在交易發生之時持有真實銀行卡,則涉案交易所使用的卡片為偽卡。銀行接受交易指令進行付款的前提,應當是行為人使用真實的銀行卡且輸入正確的密碼,兩者缺一不可,銀行應負有準確識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該案中銀行未盡到此項義務,並由此導致相關款項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支取,應向持卡人劉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劉先生未舉證證明銀行對密碼洩露負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於交易密碼係其自身設定和保管,故劉先生也應自行承擔密碼洩露的風險和損失。綜合考慮該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後,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向劉先生賠償36767.5元。

  銀行卡持有人應注意什麼

  在銀行卡盜刷糾紛中,若持卡人能夠舉證證明涉案交易為偽卡交易,那麼銀行就應當向持卡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然而在實踐當中,很多持卡人由於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時留存重要證據,導致自身的訴求難以獲得支援。信用卡持有人應注意:

  第一,辦理短信提醒業務,第一時間掌握卡內資金餘額的變動情況。發現太晚,會增大留存及收集證據的難度。第二,在收到短信提醒後,立即撥打銀行客服熱線挂失銀行卡,將自身損失降至最低。第三,要想證明偽卡交易,持卡人需要舉證證明在涉案交易發生時,自己手中保管著真實銀行卡。正確的作法是,持卡人第一時間到附近的銀行櫃檯、ATM機或POS機進行刷卡交易,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偽卡交易的有力證據。第四,儘快報案調取交易錄影。在持卡人報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調取涉案交易的錄影。

  除上述維權要點之外,還是要提醒廣大持卡人,重視用卡安全和風險防範,防止他人盜取銀行卡和取款密碼,從而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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