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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邀請專家再議專車:共用經濟還是馬路經濟

  • 發佈時間:2015-11-09 14: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梁士斌  責任編輯:金瀟

  交通部邀請專家再議焦點問題 專車是“共用經濟”還是“馬路經濟”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11月9日結束。11月7日,交通運輸部再次召開專家座談會,討論焦點問題。

  來自北京、上海、浙江、廣州、深圳等地的21位交通規劃、金融、法律、智慧財産權等方面的專家,在“專車”新業態的定義和發展現狀、營運資質的規範以及地方試點和中央立法關係等方面展開交流討論。

  在座談會上,有專家針對為專車開道的“共用經濟”理論,提出了“馬路經濟説”。認為,作為一種佔用道路資源的“馬路經濟”,網約車的發展必須規範。

  專車與出租汽車沒有根本不同

  對於“專車”等新業態的定義,暨南大學[微網志]行政法學專業教授劉文靜表示,“專車”提供的仍然是運輸服務,跟傳統出租汽車相比,只是叫車方式有了區別,“不管你通過網際網路還是通過電話還是招手打到的車,最終提供的都是運輸服務。

  同濟大學[微網志]交通規劃專業教授陳小鴻也認為:“‘專車’和傳統計程車並沒有根本的不同,只不過在現在這個技術條件下面,它能夠提供一種更為高效的預約服務和更為及時的動態調度。”

  “無論是以前的馬車,還是後來的出租汽車、網約車也好,提供的核心服務沒有改變,就是個性化的出行服務,只是乘車形式、交易方式會有變化,但是絕對改變不了出租服務的本質。”深圳大學運輸經濟專業教授韓彪表示。

  《管理辦法》符合上位法規定

  目前,各個國家都在對“專車”等新業態進行立法研究和管理。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表示:“正是因為現在的專車發展遇到了問題,乘客與司機、司機與平臺的矛盾以及新老業態之間的矛盾等,在地方上已經開始激化,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迫切需要相關管理辦法的出臺,進行進一步的指導規範和管理。”

  北京市交通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繼孚也指出,作為一種佔用道路資源的“馬路經濟”,對於出租汽車、網約車的規範發展也很有必要。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認為,“專車”需要規範發展,目前《管理辦法》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文件中的三個許可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針對不少人反映,《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14年第412號),是否適用於目前的“專車”等新業態,張柱庭解釋説:“傳統出租汽車就分巡遊式和預約式兩類,過去的問題是預約出租汽車沒有發展壯大起來,導致大家認為網際網路平台下的網約車是一種新業態,但實質上它就是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王靜也表示,“412號令就是交通運輸部2014年關於計程車管理體制的上位法依據,從合法性來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營運車輛既要管車也要管人

  李俊慧認為,目前的“專車”等新業態都是以營運為目的的,“首先你掙了錢,至於掙了100元還是10元,都改變不了營運性質。目前‘專車’跟計程車形式類似,司機接完第一單後會等著下一個定單,這跟傳統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模式是類似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提出,判斷是否營運是對運輸服務行為評價的,而不是評價提供服務的主體,“駕駛員不管是專職還是兼職,其提供的運輸服務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那就應該是營運性質的,因此作為服務相關的要素——車輛、駕駛員等就應該納入行業的管理。”

  中央立法先行推動地方試點

  對於地方試點和中央立法的關係,與會主要專家均認為交通運輸部此次對網路預約車進行規範十分必要,中央應該提出政策制度框架,同時發揮地方積極性,進行主動改革探索和實踐。

  王靜指出,“對於是中央先立法還是地方先試點,我個人認為交通運輸部出面是更好的,而且非常有擔當。如果等著它任意發展下去,到那時即使想規範難度將非常大,很難再有辦法去規範了”。

  郭繼孚認為,當前“專車”發展已經引發了社會穩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問題,行業管理部門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制定政策予以規範,十分必要。如果國家再不立法,而是“讓子彈飛一會”,是政府不作為的表現。

  參與深圳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方案制定工作的韓彪認為,如果交通運輸部不出臺一個原則性的框架性政策,很多城市就不能有效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中央立法設置好底線,地方政府在底線之上將有充分空間可以調整。”

  中國政法大學[微網志]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中央立法沒有問題,但應突出原則性底線性的規定。“確實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或者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可以做一個補位性的規定,把平臺責任到底是什麼説清楚。”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表示,不能沿用過去資訊不對稱條件下傳統計程車方式來管理新業態發展,對《管理辦法》中如何對個人資訊保護進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臺保險責任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細化。

  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政策經濟所副總工程師何霞表示,對新業態的管理,需要創新監管體系,在價格和準入上應當制定原則性的規定。

  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運輸服務司司長劉小明表示,交通運輸部將站在構建科學、合理、和諧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的角度,用包容開放的態度、改革創新的精神、實事求是的作風認真研究所有意見和建議。

  據悉,對於一個月來社會各界對計程車改革意見和建議,經過匯總整理後,交通部將會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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