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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藥品打假為何這般難

  • 發佈時間:2014-12-16 10:12: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劉秋宜 李潔  責任編輯:時習

  日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全省範圍內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了藥品品質抽查檢驗,並在近日公佈了抽驗結果。結果顯示,包括清遠在內的多個地級市藥品市場上存在劣藥,其中氯黴素滴眼液多個批次被檢出不合格。據了解,本次共抽檢了1322個藥品品種的8201個批次,其中全省有280個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50個品種的319個批次的藥品為劣藥。清遠藥監系統表示,對於抽檢發現的假劣藥品,已經依法進行了查處,同時追查假藥來源。

  從修正藥業虛假宣傳,到狂犬疫苗造假,再到鉻超標的“毒膠囊”,近年來藥品安全問題頻發、藥品安全事故頻現。相比之前的藥品安全事故,不合格藥品顯得有點“太low”了,可是,其中潛藏的隱患卻不能不引起重視。

  筆者認為,藥品市場的消費者不是一般的消費者,而藥品販子和藥店,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家。藥品銷售的整個環節,應該作為公共安全列入有關政府監管部門的視線,上升到生命權保護的高度。

  雖然之前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要求打擊假藥,事實上,取得的效果卻又極其有限,很多假藥仍然在藥店和醫院大行其道。事前監管顯得很是乏力,只能寄希望於有力的事後嚴懲。

  但查閱我國相關法律,一個現實是,制售假藥犯罪成本過低。《刑法》第141規定: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則應當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名參與打擊制售假藥犯罪的警員稱,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藥者,一般都會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緩刑。往往打擊行動還沒結束,早期抓獲的制售假藥者已緩刑獲釋,甚至重操舊業。顯然,1997年制定的法條對今天的制售假藥者形成的威懾力還是有限的。制售假藥,應當提升到與投毒罪相等的高度,我們期待相關法律條文能與時俱進,進行修改。

  打擊假藥,自然要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執法弊端。事前監管失效,事後懲罰又乏力,這正是藥品打假的難處所在。如果不制定嚴格的問責追究制度,哪怕掀起一波打擊假藥新高潮也是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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