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辦卡、變相漲價、辦卡容易退卡難……”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火爆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亂象,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規範預付式消費市場等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
3月1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的《2023年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2023年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等方面取得了新進展。鋻於當前預付式消費領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異化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
“退費難”問題尤為顯著
針對預付式消費亂象,此次《報告》明確提出,主要集中體現為經營者違規辦卡、經營者拒絕開具消費憑證、經營者服務承諾兌現差及變相漲價、消費者辦卡容易退費難、經營者跑路消費者挽回損失難、消費者維權難度大六個方面的問題。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消費者辦卡容易退費難的問題尤為凸顯。
《報告》指出,在經營者變更方面,實踐中,經營者往往在收取消費者預付資金後先經營一段時間,然後便在原經營場所的基礎上通過變更企業名稱、店舖標識、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對消費者聲稱因經營者變動導致原預付資金不能繼續在本店消費,或需要按其要求另行充值才可使用。有的經營者以此種方式連續變更,導致消費者不僅無法按照經營者原先承諾進行消費,而且難以找到“原經營者”要求退款退費。
此外,經營者違約或單方面作出重大變更但拒不退款退費。有的消費者未達到經營者承諾的減肥或美容效果,要求退款但遭拒絕;有的經營者搬遷至較遠的經營場所,導致消費者再去消費非常不便,由此提出退款退費請求卻遭拒絕;有的消費者基於辦卡前的培訓、健身指導體驗良好而辦理了預付卡,但之後經營者卻另行安排他人提供培訓或健身指導服務,在消費者不滿後者服務要求退款退費時卻不予配合。
經營者為退款設定不合理條件。據悉,有的經營者雖然同意為預付式消費者退還預付餘額,但卻要求消費者承擔高額違約金,或支付其他不合理費用後才肯退款。而這些違約金或不合理費用的相關規定,消費者起初並不知曉,直至其要求退款時經營者才提出。
經營者不按規定向消費者退還預付款利息及相關合理費用。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退回預付款時,還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但預付式消費者常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往往只要求經營者退還預付資金的消費餘額,很少要求其退還預付款利息及合理費用。以及經營者因強制執行等原因導致退款退費存在困難。
資訊不對稱舉證難度大
“預付款項具有付款在先、消費在後的特點,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有賴於經營者的信用及經營情況,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或風險性。”《報告》指出,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承擔的付款義務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經營者所承擔的義務具有持續性和滯後性。
“預付式消費之所以會興起,主要是因為其滿足了消費者追求便利和優惠的心理。”河南澤瑾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通過預付一定的金額,消費者可以享受特定服務或商品的價格優惠,同時也避免了每次交易時的繁瑣過程。預付式消費的優勢在於可以鎖定消費者,提高商家的資金流動性,並幫助商家進行資金儲備。然而,其問題也顯而易見,如商家可能濫用消費者預付的資金,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或者商家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消費者的預付資金難以追回。
付建認為,預付式消費糾紛多、維權難的主要原因在於資訊不對稱和消費者舉證困難,商家往往掌握更多的資訊和資源,而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難以獲取足夠的證據。此外,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增加了維權難度。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結果顯示,在2022年至2023年的多起預付式消費糾紛訴訟中,法官便因消費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另外,《報告》指出,維權成本也大。通常而言,消費者往往是在消費數次後因不滿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才要求退還預付餘額,但維權成本常高於預付餘額,特別是在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維權的情況下。
權益保護需多方同步發力
《報告》顯示,2023年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和社會保護方面取得了新進展。
在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看來,對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立法、行政、司法和社會保護都非常重要,它們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完整體系。
知名經濟學者盤和林則認為,由於經營者較為零散,導致舉證難度大、監管機制滯後、法律救濟難以觸達等問題,主要治理方式是疏通投訴渠道、訴訟渠道,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甚至可以考慮讓預付款進入監管賬戶等措施。
付建指出,立法保護是基礎,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行政保護是關鍵,政府部門需要加強對市場的監管,打擊違法行為;司法保護是保障,法院需要公正審理相關案件,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護是補充,通過社會組織和輿論的力量,對商家進行監督和約束。
下一步,如何解決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報告》給出立法、行政、司法及社會層面的四個建議。
具體包括,完善預付式消費相關立法,細化各環節規定,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即細化《消法》中有關預付款消費的規定,或者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預付式消費行政法規,就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經營者的資質、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預付資金的屬性及管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解釋、違約責任及行政監管部門職責、監管措施、消費者的救濟途徑等作出全面的統一規定。同時,在未來預付式消費立法中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由經營者承擔其已按約履行義務或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中並未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舉證責任,降低消費者維權難度。
此外,強化預付式消費行政監管,推動聯合整治,實施信用約束和懲戒;加大預付式消費司法救濟力度,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建立消費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重視發揮消協組織作用,匯聚社會各方力量,促進預付式消費社會共治。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