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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黨組印發《質檢總局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

  • 發佈時間:2016-01-21 08:33:3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鞠雯)近日,質檢總局黨組印發了新修訂的《質檢總局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新辦法),要求質檢總局機關,認監委、標準委以及直屬系統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新辦法深入貫徹新時期中央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和要求,以中央和中組部的新要求以及有關制度規定為依據,針對現行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界定標準不明確、違規處理缺乏依據和力度等問題,進一步明確標準、嚴格措施,對防止帶病提拔使用,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促進質檢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辦法共17條,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查的對象比例、方式方法、處理標準及主體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了核查的對象和方法。開展隨機抽查,由人事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在每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結束後進行,核查的比例由3%~5%提升到10%。開展重點抽查,由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包括擬提拔為副處級及以上幹部、擬列入後備幹部和擬轉任重要崗位的人選對象,以及接到相關舉報、在巡視工作或幹部考核考察中相關問題反映突出的,均列為重點抽查對象。二是明確了核查處理的標準。對報告和核查結果不一致的,以房産面積50平方米和有價證券、投資金額30萬元為界,以下的一般認定為漏報,需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房産面積50平方米和有價證券、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的和其他未如實報告事項,包括未如實報告本人婚姻變化情況,少報告本人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者少報告1次及以上因私出國(境)情況,未如實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未如實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未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等,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採取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此外,辦法在一些方面還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出現本人移居國(境)外、違規經商辦企業等涉嫌違紀問題的,直接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産明顯超出家庭實際收入的進行合法性驗證;對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明確了影響期。三是明確了核查主體的責任。對未經抽查核實就提拔重用幹部,或者對抽查核實發現問題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的,要追究黨組(領導班子)及其人事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佈無效。新辦法既體現了中央從嚴管理幹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又重點突出,標準明確,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帶病提拔使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總局黨組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辦法的貫徹落實。要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學習宣傳,切實讓各級領導幹部對辦法熟記於心、固化于行,嚴格按要求做好個人事項填報工作;要堅持從嚴執紀,切實履行監督把關責任,對今後仍然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絕不姑息,嚴肅處理;要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對辦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以嚴的管理、鐵的紀律,切實保障質檢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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