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標準發佈
- 發佈時間:2015-09-23 08:31:35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徐 風)9月17日,國家標準委批准發佈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准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該標準是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的要求組織制定的,由質檢總局、中編辦、發改委、民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統計局等多家單位共同協商並廣泛徵求了相關登記管理、應用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還在福建省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
這項標準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5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今後,我國將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本資訊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成為管理和經營過程中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識別的手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該標準實施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統一代碼資源,建設和運作維護統一代碼數據庫,為各部門提供資訊服務,加強統一代碼賦碼後的校核。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賦碼後將統一代碼及相關資訊按規定期限回傳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運維管理的統一代碼數據庫,並及時向社會公開並與其他部門共用。資訊回傳週期採取分類管理方式,具備網路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回傳週期為一個工作日,不具備網路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回傳週期為7個或10個工作日。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建立統一代碼重錯碼核查和資訊共用機制,定期通報賦碼和資訊回傳情況。各省(區、市)登記管理部門應向同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提供具備網路條件的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名錄並及時更新。統一代碼制度實施後,每年對實施情況開展監測;5年後組織專家對賦碼方式開展終期評估,根據實施情況和專家意見,建立賦碼工作長效機制。
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副主任柯志勇介紹,該標準實施後,將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為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業務協同以及資訊資源整合奠定技術基礎,同時為10月1日在全國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