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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國抽不合格産品將禁銷

  • 發佈時間:2015-06-03 09:34:0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何 可)質檢總局每次“國抽”不合格名單發佈後,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日,一條“國抽新規”的發佈傳出了更讓消費者振奮的聲音,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不僅要面對來自輿論的巨大壓力,還有可能受到停産、停售、召回等方面的壓力或其他懲罰。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網發佈了《産品品質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後處理工作規定》的公告(2015年第57號)(以下簡稱《國抽新規》)。公告稱,停業整頓後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該規定將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公告顯示,為了規範産品品質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後續處理工作,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了這一“國抽新規”。

  《國抽新規》規範了適用範圍、工作內容和程式以及相關執法部門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對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作出了嚴格的要求,規定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應當自收到《産品品質國家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産品産生的原因和後處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後處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一是自收到國抽不合格産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産、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産品;二是在本單位通報監督抽查有關情況,查明産品不合格原因,查清品質責任,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落實品質主體責任;三是對庫存不合格産品及檢驗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並妥善保管,等待後處理部門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産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並向後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四是對只因標簽、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産品安全標準的産品,生産企業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産品品質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並向後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五是參加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産品品質分析會;六是接受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

  《國抽新規》要求,除因停産、轉産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産銷售的,或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産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必須進行整改。

  此外,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並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向後處理部門申請延期復查,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確因不能正常生産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應當提供有效證明,停止同類産品的生産,並在正常生産該類産品時,按要求進行整改並申請復查。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産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産品。

  而對於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後處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同時,對於監督抽查産品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實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生産企業經復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銷證書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的,如需要進行執法查處的,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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