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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鍋爐爆炸老人全身燒傷

  • 發佈時間:2015-05-25 09:33: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崔道遠 記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密雲縣法院審理了一起“三無”鍋爐爆炸傷人案。

  60歲的吳老太訴稱,她在沈某經營的位於密雲縣五街市場的一家鍋爐水暖批發商店(未取得營業執照)購買了鍋爐,經商家安裝和調試後進行使用。一天夜裏,她進鍋爐房添煤時,煤爐上蓋突然炸起,爐火噴出將自己燒傷。後在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21天,花費9萬餘元。

  吳老太將鍋爐生産者某採暖設備廠、廠家經營者沈先生和銷售者沈先生之子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採暖設備廠和沈先生辯稱,本案屬於産品責任糾紛,原告應舉證證明産品存在缺陷。産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後果以及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告診斷證明顯示所受之傷為熱燒傷不是炸傷,鍋爐現在狀態完好,無爆炸痕跡。本案原告在使用過程中添加了防凍劑,這屬於易燃物品,當使用鍋爐時,管道暴露在外,而在冬季有可能使管道不暢,造成壓力增大,這都會導致危險的發生,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採暖設備廠是從事民用常壓鍋爐生産、銷售的個體工商戶。

  法院認為,産品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産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産品的生産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吳老太在正常使用煤爐的過程中被煤爐內噴出的火燒傷,可以確定煤爐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採暖設備廠作為鍋爐的生産者,無法提供符合規範的産品合格證、生産日期、産品編號,且在庭審中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老太燒傷係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導致,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理應對吳老太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沈某明知所售煤爐沒有産品合格證,在産品品質無法保障的情況下仍然將其出售,並導致老太被煤爐燒傷,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判決,採暖設備廠賠償吳老太相關費用共計63000余元,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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