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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天反悔權”落地難

  • 發佈時間:2014-08-06 09:54:0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童柳蘭 本報記者 傅江平

  隨著網購方式的便捷,省時便利、價格便宜、種類豐富的網路購物方式更加受到消費者的歡迎。今年3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規範了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其中,網路購物消費者“7天反悔權”、定位網購平臺責任、消費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欺詐行為“退一賠三”等與消費者維權息息相關的條款更加引人注目。然而,經過幾個月的觀察,這個“殺手锏”卻失效了,今年上半年,深圳市消委會共受理投訴34246宗,同比增長222.89%。其中電子商務類投訴大幅增加,共9616宗,佔市場監管系統投訴總量的23.10%,同比增長226.30%,投訴主要問題為涉嫌欺詐。

  “7天反悔權”失效原因有4個。

  一是商家逃避措施多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新《消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規定如此,但在實際中,商家恰恰是抓住了第2款“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和第3款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玩起了文字遊戲,逃避自身責任。如:隨意設置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種類;對於限退商品不做標注或標注不明顯,購買環節未與消費者一對一確認;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制退貨條件,縮減退貨責任;退貨手續繁瑣,甚至人為設置障礙;違反法律規定,收取不合理費用等。

  二是網路交易平臺拒絕提供網店真實資訊。網路購物方式與傳統購物不同,對於銷售者是否具備經營資質、信譽是否良好等情況,消費者無從查證。據深圳市消委會稱,80%為消費者通過淘寶網購引發的糾紛,被投訴的商家絕大多數沒有進行商事登記、地址不詳,主要銷售假冒偽劣的手機等電子産品,涉嫌欺詐消費者。常有消費者在維權時發現網店已被網路交易平臺查封,但網路交易平臺拒絕提供網店的真實資訊,也拒絕消費者向平臺索賠,消費者提供的經營者電話即使能夠接通,經營者也很少配合消委會調解,這類糾紛的調解成功率僅為5%左右。

  三是商家配合維權糾紛舉證情形喜憂參半。檢測難、鑒定貴、檢測結果效力難確定,讓許多消費者望而卻步。大部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過程中並沒有提出讓對方舉證,部分經營者也覺得有機可乘,不主動出具相關檢測報告,導致和解不成産生投訴。如果涉及消費金額不大,退換貨的成功率也較高。而對於一些消費金額較高、檢測鑒定難的商品和服務,例如汽車、裝飾裝修等,糾紛處理的效果則不容樂觀。

  四是欺詐行為“退一賠三”難落地。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常説的“退一賠三”。

  深圳消委會表示,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卻遇到幾個棘手的問題:一是大部分消費者與經營者産生消費糾紛,側重點往往是想儘快解決實際問題,比如退貨、換貨、維修等,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意識和慾望不強。正因為如此,即使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提出的訴求都不會太高,而經營者抓住消費者這樣的心理,能簡單解決的就簡單解決、能拖延的就拖延,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自認為比較理想的處理結果。這樣看來,雖然消費者的問題解決了,但是並不利於經營行為的規範和市場秩序的維護,更是對這些涉嫌欺詐經營者的縱容,這種情況在網際網路購物糾紛中尤為明顯。另一方面,根據新《消法》的規定,消委會是社會組織,沒有執法處罰權,遇到涉嫌欺詐的商家,只能行使民事調解權。面對故意欺詐的商家,消委會的調解效果幾乎是徒勞無功,難以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3倍的懲罰性賠償更是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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