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4日訊(記者 郭偉瑩) 2021年全國兩會如期舉行。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壽險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周燕芳帶來了一份關於推進商業養老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的建議。
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存在五個問題
當前,我國第三支柱發展剛剛起步,在替代率、資産規模等方面遠低於大多數成熟市場,在結構特點、市場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間,其發展主要受限于包括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産品定義不明確、養老金融專業投資能力不足、缺乏居民個人養老專屬賬戶體系、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個人參與等問題,具體如下:
第一,對“合格”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産品定義不明確。保險、銀行、基金均推出了一些名稱包含“養老”的金融産品,但缺乏統一明確的定義。當前市場上的眾多養老理財産品在銷售對象、存續週期、附加服務、産品收益等方面與其他投資理財産品缺乏本質上的區別。且我國資産管理金融工具大多期限比較短,廣義養老金融資産普遍有短期化趨勢,很難發揮商業養老金融的功能。
第二,養老金融專業投資能力不足。由於商業機構普遍追求年度績效和利潤考核,長期投資風險偏好都比較低,所以經營養老金融産品的公司也普遍存在考核指標偏短期化,專業人才和技術缺乏的問題,資金投資運營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缺乏居民個人養老專屬賬戶體系。第三支柱發展較為成熟的美國、英國、德國等均有專門的第三支柱養老賬戶,例如美國有IRA賬戶,英國有個人養老賬戶,德國有裏斯特賬戶。我國由於缺少享有稅延政策支援的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融産品普遍期限偏短、風險等級較低、收益偏低,能夠長期持有産品、真正用於養老的並不多,限制了投資期限和投資的風險承受能力。只有真正建立養老個人賬戶,鼓勵居民養老的“長錢”進入個人養老金融産品市場,才能更好地讓養老金融産品提高風險承擔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發揮資本市場為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效力。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不足。目前,我國試點地區均採用的是EET模式的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即繳費階段免征個稅,退休階段再補繳個稅。2018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中,規定“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相當於退休階段,勞動者需要補繳個稅的稅率為7.5%,而按照最新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政策,月收入8000元以內的勞動者,需要繳納的個稅稅率僅為3%,由於我國大多數勞動者月收入在8000元以內,第三支柱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領取階段的稅優政策呈現明顯的負激勵效應。同時,由於設置了1000元的稅延上限,對高收入者也沒有足夠的吸引力。
第五,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個人參與。第三支柱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福建、上海和蘇州試點時保險産品參與不太理想,一個重要原因是不方便參與。流程繁瑣、金融機構和代理人銷售動力不足。稅延限額計算本身也較複雜。有的客戶每月收入起伏較大,需每月進行比對1000元和月工資薪金6%孰低,逐月對繳費上限進行確認調整,操作不便,容易出錯,一旦有一個月收入較低不夠資格就有可能出現繳費“斷裂”而難以接續上去。
建議加大商業養老保險參與三支柱建設
周燕芳建議,從制度層面、政策層面、産品和服務層面入手,加大對商業養老保險的推動,更好地服務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設,具體包括:
(一)加強頂層設計,探索建立養老金第三支柱專屬賬戶體系
調動多種金融機構主體積極性,豐富養老金融産品的選擇,通過充分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競爭,逐漸降低市場供給商業養老産品成本, 大幅提升第三支柱的民眾參與度和覆蓋面。
探索建立養老金第三支柱專屬賬戶體系,對第三支柱下銀行、保險、信託、基金等各類投資管理機構發行的養老産品賬戶打通,進行資金管理、投資管理等的統一歸集,並享有相對應的稅延政策,激發居民個人積累養老金的動力並滿足差異化的需求。
此外,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均建有個人賬戶。探索通過實名認證且唯一的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賬戶,實現資金在“三支柱”之間的轉移接續,建立養老金賬戶“一賬通”的銜接機制,可以提升養老保障制度整體的統一性和靈活性。如,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參保人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直接轉移至第三支柱,實現市場化投資管理;允許離職人員將企業/職業年金歸屬個人的資金轉移到第三支柱;對於所在單位未建立企業年金的,允許將企業年金中給予個人的稅收政策轉移疊加到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提升參與率和三支柱養老金賬戶的靈活性。
(二)明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定位,鼓勵産品服務創新
加快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為代表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市場機制在社會保障領域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在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議將保險係産品作為中國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初期的産品主體。支援保險業先行先試養老金第三支柱並進行深化和擴大推廣,有效保證養老金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的充分發揮。鼓勵加大養老保險産品創新,適當擴展保障責任,提供更加靈活的養老金積累和領取服務,創新發展提供具備長期直至終身領取功能的養老年金保險等。鼓勵保險業參與長期護理保險、變額年金保險、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的試點工作,以滿足我國不同階段、不同層次人群對養老儲蓄的多樣化需求。
(三)加大對第三支柱産品的政策支援力度
商業養老保險相比其他金融機構的養老金産品,靈活性方面競爭性較弱,對個人養老理念認知要求較高,亟需稅收優惠等各方面政策支援,同時在政策性産品監管、銷售監管方面應給予政策鬆綁。應進一步豐富稅惠産品範圍,提升稅收優惠力度並豐富激勵方式,出臺所有強有力的激勵政策,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走向普惠。
一是建議對滿足60周歲以上可分期領取條件的商業養老保險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稅延養老保險産品準入機制,産品設計滿足長期鎖定、收益穩健、終身領取等標準即可進入稅延養老保險清單,享受稅延政策。
二是建議對納入稅延養老框架的各類型金融産品圍繞基本要素建立統一標準。基於養老金的保障屬性,享受稅收優惠的各類型金融産品要在風險保障和長期鎖定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産品標準。根據參保人年齡不同,要求不低於一定比例以上的資金配置到強保障功能的商業保險産品,確保養老資金安全穩健。
三是提高稅收優惠額度,提升商業養老保險養老金替代率水準。建議在去除6%比例限制的基礎上,提高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抵扣標準,每月抵扣額度可提高至3000元/月;對於稅收優惠額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政策的有效性、科學性和權威性。降低或免除領取階段稅率,提高産品吸引力和優惠政策覆蓋範圍。
(四)擴大商業養老保險投資範圍,提升長期養老金收益率
提升養老金長期收益率是提升第三支柱吸引力的根本。應進一步放開投資端限制,允許更高比例投資在權益類、另類資産;適當降低養老金産品的資本金要求,拉長年金投資業績的考核週期;對於養老金業務給予稅收優惠等。尤其是對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稅延等)投向國家建設重點項目提供相應優惠政策。
(五)簡化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全流程,提升吸引力和參與率
一是在投保環節,探索建立自動加入機制,個人購買難度及複雜性,有效提升稅延養老保險市場參與率。美國實施自動加入機制的養老金産品,各類型客戶投保率均提升至80%以上。根據稅務資訊,針對符合條件的人群自動為其開設稅延養老個人賬戶,按預設的較低比例由單位從個人稅前收入中抵扣並進行繳費,配置風險較低的收益確定型養老保險産品;個人可在監管規則範圍內改變繳費比例或進行産品配置調整,或選擇退出計劃。
二是在繳費環節,引入繳費配比機制,激發中低收入群體參與積極性。目前國際社會在鼓勵個人加強養老金儲備的政策支援主要有延稅型和補貼型兩種方式,于財政而言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就效果而言,遞延納稅對於高收入群體有較好的激勵作用,中低收入群體可能因收入不到起徵點而無法享受;直接補貼更多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操作簡便,有利於讓更多的人群享受政策福利,具有可控性、可獲得感好等特點,更有利於提升制度公平性和覆蓋面。建議針對中低收入水準的人群(如月收入低於5000元個稅起徵點),政府每月在1000元的額度內,根據個人繳費情況按1:0.1的比例提供繳費金額配比。
三是在抵稅環節,簡化實務操作流程,提升參與稅延養老保險的便捷性。建議打通中保信平臺、金稅三期申報客戶端、個稅扣除APP等系統,快速獲取相關資訊,簡化操作流程,實現納稅人個人線上自助申報。可將稅延養老保險稅收抵扣申報和教育、住房、贍養老人項目等共同列入綜合納稅申報範疇,無需單位逐月辦理稅務申報和稅前扣除,讓稅延養老保險抵稅環節更便捷。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