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1日訊(記者 曾薔) 2020年全國兩會今日拉開帷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建議,在金融強監管形勢下加快金融立法進程。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強化監管作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項重要原則之一,凸顯了強監管的重要性。但現有的金融法律對違法違規的懲戒力度相對偏輕,難以形成震懾。以證監會對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規披露資訊的行政處罰案為例,該公司通過虛構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119億元,在資本市場影響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根據當時有效的《證券法》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頂格處罰款60萬元。處罰事先告知書一齣,輿情一片譁然。顯然,60萬元的罰款明顯過罰嚴重不匹配,既起不到震懾作用,還造成監管不力的不良印象。目前,修訂後的《證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違規披露資訊的單位處罰上限從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證券領域的違法成本顯著提升。
殷興山指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訂,金融立法滯後於監管需要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新增職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機構改革後,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職能調整,但立法沒有相應配套。如人民銀行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等,由於《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配套修訂,導致履行上述職責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
二是過與罰嚴重不匹配。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200萬元,《反洗錢法》對合規性違規問題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萬元,對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0萬元。這樣的處罰力度,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無法有效扼制被處罰主體後續違法行為的産生,也難以對其他市場主體起到震懾作用。
三是不能體現新的發展趨勢。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成為危機後英美等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金融穩定理事會也明確提出中央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職責,但在我國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十幾年來發生巨變,實踐中已開展巴塞爾協議Ⅲ有關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管理、風險控制等,同樣在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
對此,殷興山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一是加快現有法律修訂進程。建議在保證立法品質的前提下,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進度,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最新實踐成果,為金融強監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統籌完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錯綜複雜,金融法律之間相互影響,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聯繫緊密,人民銀行有履行反洗錢職責,商業銀行是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責任主體,建議在修法時加強金融法律之間的統籌兼顧,全面系統完善相關金融監管法律規則體系。
三是突出重點做好法律修訂。加強統籌的基礎上,建議修法時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訂重點,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央行現有職責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問題,使強監管依據充分;《商業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現有與商業銀行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提升監管有效性;《反洗錢法》重點在於填補空白,完善反洗錢監管規則,解決處罰範圍窄、金額低的問題。
四是完善過罰相當監管手段。完善與違法行為性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對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損害程度等,確定適當的處罰種類、幅度,確保處罰的實施效果。對於違法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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