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8日訊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文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佈《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業務範圍、資訊化系統、條款術語、資訊披露、産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了解客戶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説明等。三是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銷售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完善行為監管制度體系、構建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銷售辦法》的出臺,體現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於提升保險行業銷售行為規範性,有效增強保險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銷售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範導致的糾紛投訴。通過《銷售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産品、怎麼銷售保險産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範,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銷售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在總則部分明確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保險銷售行為原則和分類,以及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需要承擔的公眾教育和資訊安全保護義務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險銷售的流程為主線,分別對保險銷售前、保險銷售中及保險銷售後的行為規則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二章“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保險銷售業務範圍、保險産品資訊披露、保險行銷宣傳行為以及保險銷售的技術準備、人員準備、渠道準備等;第三章“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説明義務、詢問義務、禁止強制搭售、禁止代簽名等;第四章“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主要規定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産生的保險公司附隨義務。第五章明確相關監管要求,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行政責任作出規定。附則是對本辦法與其他監管制度的銜接、辦法的解釋和施行時間作出規定。
三、《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銷售前、銷售中、銷售後三個階段,能具體介紹一下嗎?
答:保險銷售行為是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是具有時間跨度的連續性行為而非時點性行為。為使被監管對象能夠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的要求,《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
保險銷售前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準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保險銷售後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産生的保單送達、回訪、資訊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其中,保險銷售前行為與保險銷售中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保險銷售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險銷售行為是否已進入就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階段。
四、《銷售辦法》建立了保險産品説明制度,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保險産品條款作為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規定的各項要素,內容較多、篇幅較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關心的與其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內容散見在條款各處,不易閱讀了解。《銷售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保險産品説明,重點突出保障範圍、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預期收益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況下,了解保險産品條款的核心內容;同時規定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要向投保人提供保險産品説明。這一制度規定,主要是希望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提供更充分的正面資訊支援。
五、消費者都希望買到適合自己的保險産品,《銷售辦法》在提高産品適當性方面是否有相關規定?
答:《銷售辦法》從四個角度對保險産品適當性提出要求。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産品的複雜程度、保險費負擔水準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産品進行分類分級。二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支援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在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銷售能力分級框架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以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準、品行狀況等為主要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産品。三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不適合某款保險産品時,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四是要求銷售過程中,投保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簽署或者確認投保聲明、投保提示書、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説明等文件,以及監管規定的相關文書材料。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