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淩晨遭遇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過度疲勞駕駛為由拒賠。究竟過度疲勞駕駛能否成為車險拒賠的合法理由?從筆者近期獲悉的一個案件中,廣州仲裁委員會做出最終裁決認為,過度疲勞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免賠。
案例 車主索賠10萬元遭保險公司拒絕
2014年5月2日淩晨,唐先生駕駛的賓士轎車與李師傅駕駛的多功能拖拉機在廣西玉林市某路段發生碰撞,賓士車損壞嚴重,拖拉機卻沒有絲毫損壞。交警認定,唐先生因過度疲勞駕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師傅駕車左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受損賓士車經保險公司定損,損失金額為133168元,唐先生向廣州某賓士4S店維修支付了相應維修費。經調解,賓士車的車輛損失由唐先生承擔80%,李師傅承擔20%;唐先生看李師傅經濟困難,只讓他賠了7000元。
因賓士車在廣州某財産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唐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按車輛損失的80%賠付,卻沒想到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是他過度疲勞駕駛違反了法律規定。
唐先生不服,委託律師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的80%共計10萬餘元。
保險公司抗辯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而按保險條款約定,在依照法律法規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賓士車司機唐先生因過度疲勞駕駛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符闔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免賠範圍。保險公司還認為,由於唐先生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即使賠償也只能賠車輛損失的70%。
分析 過度疲勞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免責與否未明確
唐先生、保險公司各執一詞,究竟哪方更“佔理”呢?保賠網首席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健一分析稱,根據案例,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共有30項免責條款,但其中並無任何一項明確規定過度疲勞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過度疲勞駕駛,但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即使是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也必須先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只有在履行提示義務之後,才可免除其對該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
而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免責事由並未作出提示,僅以兜底性條款進行了概括。由於該兜底性免責條款並不具體明確,更無從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因此保險公司實際上並無盡到提示義務,其對該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也不應免除。按照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因此本案保險公司理應對唐先生進行賠付。
對於賠付比例,劉健一認為,案例中唐先生承擔80%責任比例是在人民調解委的主持調解下確定的,公正合理,且與其過錯責任相當。而且,賠付比例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對該免責條款進行過提示和明確説明,依法應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結論 證據不足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經過對案件的一番爭論,廣州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兜底性的免責條款指向免責情況不具體,以此排除保險範圍,難以使投保人準確預測獲益範圍。現有證據也沒有證明保險公司曾經對該兜底性概括條款向車輛投保人進行逐一、具體的提示釋明。依據保險法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以唐先生過度疲勞駕駛為由主張免責,依據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援。
最終,廣州仲裁委採納了唐先生關於過度疲勞駕駛是否免責和賠付比例的全部意見,裁決支援其請求,而保險公司現已將10萬餘元理賠款全部支付給了唐先生。 郭家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