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昨日發佈了《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準明顯提升,新能源汽車對城市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的貢獻率達到20%。《意見稿》提出,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援,對新能源汽車不實行限行或購買約束政策。
《意見稿》提出,到2020年,公交都市創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京津冀地區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達到20萬輛,新能源出租汽車達到5萬輛,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達到5萬輛。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新能源車價格購置成本高,競爭優勢相對較弱,在推廣過程中,必須有行政力量的支援和干預,城市公交、出租等行業基本上都是由國企運營,政府部門比較容易進行干預,而民眾購買私家車有自主選擇權,所以比較難以推廣。”
《意見稿》提出,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運營權要優先授予新能源汽車,並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程度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傾斜或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運輸企業。要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援,對新能源汽車不實行限行或購買約束政策,對新能源出租汽車的運營權指標適當放寬,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運營權指標不實行總量控制。
“放開限行和限購政策對於新能源車的銷售將産生比較大的積極影響,但對於北上廣等城市可能會有推行壓力,建議可以在新能源車推廣早期試行,隨著車輛的增多,不同城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修改政策。”林伯強表示。
《意見稿》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應用,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深刻領會《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
新能源汽車代表汽車産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新能源汽車,對我國改善能源結構、減少空氣污染、推動産業升級具有積極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將新能源汽車確定為戰略性新興産業。《指導意見》針對我國新能源(19.42, -0.26, -1.32%)汽車發展現狀,明確了推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政策和保障機制,是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重要綱領。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切實做好貫徹落實。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加快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服務綠色交通建設為目標,以優化交通運輸能源消費結構為核心,創新推廣應用模式、落實扶持政策、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應用,努力實現交通運輸發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2.基本原則。
——堅持政策引導。完善和落實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扶持政策,營造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政策環境,引導交通運輸企業主動更多選擇新能源汽車。
——堅持市場主導。堅持企業的主體地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創新推廣應用模式,規範市場運作規則,統籌購買、運營、維護、電池回收等全壽命成本,實現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可持續運營。
——堅持重點推進。車型選擇上,重點推廣應用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積極推廣應用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根據技術發展情況,研究推廣儲能式超級電容汽車等其他新能源汽車。行業選擇上,重點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領域。
——堅持因地制宜。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體,指導各地結合城市公交線網、出租汽車運營和城市物流配送的實際情況,做好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論證,積極穩妥地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3.總體目標。
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準明顯提升,新能源汽車對城市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的貢獻率達到20%。具體體現在:
——應用規模顯著擴大。新能源汽車佔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的比例顯著提升,充換電配套設施服務更加完善。公交都市創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京津冀地區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達到20萬輛,新能源出租汽車達到5萬輛,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達到5萬輛。
——使用效果顯著提升。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運營效率明顯提升,純電動汽車運營效率不低於同等燃油車輛的90%。純電動汽車較同等燃油車輛節約能源50%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配送車輛的可靠性顯著增強,車輛故障率明顯減少。
——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升。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比較完善;新能源汽車購買、運營、維護成本顯著下降,交通運輸企業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主動性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4.加強規劃引領。結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城市交通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納入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明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技術路線、重點任務和配套政策,並按照“適度超前、科學佈局”的原則,提出充換電設施總量和佈局需求。要積極配合電力部門,將必要的充換電設施納入城市電力發展規劃和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
5.制定實施方案。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原則,編制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併合理確定車型和運力規模。鼓勵集約化程度高、管理制度完善、運營規範的交通運輸企業投資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建設充換電設施。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特點、本地實際和運營需求,因地制宜,調整線路和設施佈局,優化運營調度,提高新能源車輛的運營效率。
6.嚴格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要結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狀況,公交線網、出租汽車車型結構和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狀況,科學選擇新能源汽車車型。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前提下,要優先選擇續駛技術性能好、價格低、維修服務保障到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新能源公交車應滿足《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888-2014),純電動出租汽車應滿足《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 28382-2012)。純電動公交車還應配備電池系統、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以及符合《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A級的阻燃地板等安全配置;整車及關鍵部件(電機及其控制器、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載充電設備等)品質保證期不低於4年,並通過15000km可靠性檢測;車輛續航里程應不低於200km,核定乘員數應不低於同車長燃油車輛的90%,動力電池系統總品質與整車整備品質的比值不大於20%,電池容量年衰減率不超過10%。對低於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原則上不予選用。
7.推動完善充換電設施。要積極爭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援,結合舊城改造、新城規劃建設,配合電力等有關部門加快配套建設必要的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出租汽車運營站、城市配送中心時,要根據需求配建快速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公交停車場、保養場、維修廠、出租汽車停車場時,要考慮配建慢速充電設施。對現有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場站,符合配建條件的,結合實際需求,加快建設完善充換電設施。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
8.推動完善和落實扶持政策。要配合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積極做好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在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間,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援政策,參考國家補貼標準,給予相應的配套資金支援,主要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貸款貼息、運營補貼、充換電基礎設施維護、推廣應用宣傳及科研補助等方面。要配合做好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改革,積極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消費稅政策、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和用電價格政策。
9.完善新能源汽車運營政策。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運營權要優先授予新能源汽車,並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程度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傾斜或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運輸企業。要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援,對新能源汽車不實行限行或購買約束政策,對新能源出租汽車的運營權指標適當放寬,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運營權指標不實行總量控制。
10.創新推廣應用模式。在交通運輸行業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和“以租代售”等多種運營模式。鼓勵純電動汽車生産企業或專門的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推行純電動城市公交車電池租賃;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融資租賃經營企業,推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整車租賃,降低交通運輸企業一次性購買支出。
11.完善技術保障。要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加強新能源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障車輛技術性能。加強新能源城市公交和城市物流配送線路佈局、充換電設施配置、車線匹配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車輛運營效率。充分利用物聯網、雲計算等新技術,加強對新能源汽車運作數據的採集和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車應用效果評估和反饋機制。鼓勵交通運輸企業和科研單位積極組織和參與新能源汽車車輛、電池和充換電設施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引導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加快建設售後服務體系,為新能源汽車正常運營提供及時高效的維修服務和必要的技術支撐。
12.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加大新能源汽車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能人才的培養。開展對經營管理、車輛駕駛、維修保養、運營調度、應急管理等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為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營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13.加強安全和應急管理。督促相關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駕駛員、乘務員和車輛的管理。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安全監控,以城市公共交通智慧化運營監控平臺為基礎,完善新能源汽車安全監控資訊平臺,在新能源公交車、出租汽車和物流配送車輛上全部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對車輛運作技術狀態、充電狀態、電池單體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並建立新能源汽車運作數據採集和統計分析系統,為新能源車輛安全運作提供有效保障。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建立健全新能源車輛定期檢查、維護和修理制度,加強新能源公交車輛技術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車全生命週期運營檔案。制定新能源汽車拋錨、運營週轉不暢、惡劣天氣、客流激增下的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14.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繫會議制度的有關要求,主動作為,加強協調配合,推動細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援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推進政策落實。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制定交通運輸行業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行動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15.加強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建設。積極推動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相關法規制度建設,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編制、設施建設、車輛準入、駕駛員培訓、安全管理和政策支援提供法制保障。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技術支撐,研究制定新能源公交車、計程車、城市物流配送車技術準入和退出的標準規範、車輛和特有部件(電池等)維修服務規範等,建立完善使用環節的技術標準規範體系。
16.加強考核評價。研究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評價體系,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車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全面評價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情況,考核評價結果與相關補貼資金掛鉤。
17.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在環境改善、能源節約方面的顯著效果和重大作用,組織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全壽命週期成本優勢,提高公眾對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