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汽車9月18日訊 今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方網站發佈一份免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日立汽車作為第一家主動坦白涉壟斷的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被免於行政處罰。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免除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2號
當事人: 日立汽車系統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對你公司與其他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你公司在日本與競爭企業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或以電話、郵件聯繫,互相交換價格資訊,進行價格協商,並多次就向特定汽車製造商的訂單報價達成協定並予實施。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涉及中國市場並獲得訂單的産品共2種,包括起動機和可變氣門正時系統,並最終獲得了供應給(略)的起動機和供應給(略)的可變氣門正時系統2個訂單。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經價格協商後獲得的與中國市場相關訂單仍在供貨。
調查查明,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具體情況為:2009年4月,你公司與三菱電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起動機,通過郵件和會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9年7月,你公司與株式會社電裝(以下簡稱電裝)就供應給(略)的可變氣門正時系統,通過電話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
同時查明,你公司經價格協商但未獲得訂單的情況為: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你公司與電裝、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電子控制單元、電子油門和空氣流量感測器,通過郵件和至少3次會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你公司與愛三工業株式會社就供應給(略)的節氣閥體,進行4次會議並達成報價協議。2007年10月,你公司與電裝就供應給(略)的空氣流量感測器,通過會議和電話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本機關核定,確認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國市場的涉案産品銷售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情況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會議記錄、會議參加人員筆記、電子郵件、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變更汽車零部件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直接影響了相關汽車零部件價格,間接抬高了有關品牌整車價格,損害了下游汽車製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屬於達成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鋻於你公司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協商頻率高,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産品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免除行政處罰。
你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