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萬辰璐)近日,璧城工商所接到一起購車保證金投訴案。消費者于2013年1月在璧山某汽車銷售公司按揭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價格120000元),商家提供的發票註明按揭完畢後退還保證金3000元。消費者于2016年2月按約定按揭完畢,但商家以辦理汽車上戶産生費用為由拒退保證金3000元,消費者多次要求退換無果,雙方由此産生消費糾紛,遂撥打12315進行投訴。
璧城工商所工作人員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條款、購車發票及費用明細進行仔細核查,並依據《消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進行調解。
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商家扣除辦理汽車上戶所需合理費用1000元,當場退還消費者保證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