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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計程車管理改革需解決法規零散問題

發佈時間:2016-03-24 10:2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業存在的真正問題包括,預約式出租汽車經營方式發展緩慢;出租汽車經營資訊化發展緩慢;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汽車租賃服務立法滯後,雖然有一些基本的法規但零散不統一,因此應當呼籲國家立法部門加快立法步伐

  □法制網記者 杜曉 □法制網實習生 樸瑩

  住建部官網近日發佈消息稱,“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發佈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這一消息發佈之後,立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廢止管理辦法與“份子錢”無關

  據了解,《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准,于1997年12月23日發佈,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廢止的消息傳開之後,引發了對於計程車改革的各種推測。

  “對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不必過度解釋。”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政法教學部主任張柱庭説,“《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出臺的時間很早。2008年國家實行大部門體制改革後,按照要求,把城市交通包括計程車的管理主體由住建部門移交給交通運輸部門,相關改革措施從2009年開始陸續推進,相關工作和職能基本上在5年之中移交完畢。”

  張柱庭告訴記者,新的行業管理部門設立了新的規章制度。交通運輸部接管計程車管理工作後,在2014年已經重新發佈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對《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進行了替代,因此取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正常的。

  記者注意到,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消息一傳開,輿論普遍關注的焦點依然集中在“份子錢”方面。

  “‘份子錢’與廢止不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沒有關聯性。‘份子錢’也可稱為企業的承包費,其本質是企業與駕駛員的勞動關係,涉及到勞動法律關係的平衡,不是行政規章調整的範圍。”張柱庭説。

  計程車與網約車可以形成互補

  北京律師沃興偉曾代理過一些與計程車司機有關的案件,對於計程車行業比較了解。他説:“現在計程車行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某些普通消費者不好打車、打不到車,另一方面有些計程車司機不願意跑近道、擁堵的路線,會挑線路開車,這裡面存在一個比較大的矛盾。另外,在網路約車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有些計程車司機的收入在下降。總體來看,計程車行業需要有大的變革。”

  在網路約車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大背景下,計程車改革的大方向更加引人關注。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曾表示,在本輪對計程車行業的改革中,將改革經營權的管理,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同時,改革“份子錢”的制度,由過去的政府調控改為由企業或者行業協會與駕駛員或工會組織來平等協商,並鼓勵、利用網際網路技術來構建企業與駕駛員的利益分配。

  張柱庭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份子錢”沒有與時俱進,其弊端日益顯露且公司沒有及時調整,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主要表現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後,讓駕駛員單向交“份子錢”而沒有最低工資保障;“份子錢”不透明,沒有將繳納國家稅收、各種保險、企業成本、折舊等明示,“一包了之”的做法過於簡單粗放。

  “交通運輸部出臺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計程車分為巡遊式和預約式。預約式也稱為電招,然而近年來計程車的發展結構太單一,預約車並沒有發展起來,而網上預約填補了這一空白。不要把預約出租和巡遊出租對立起來,他們是互補的關係,互相促進。”張柱庭説。

  計程車管理立法較為滯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談到交通運輸部去年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時,楊傳堂表示,計程車改革主要有兩個導向:“一是要提升傳統出租汽車服務水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二是鼓勵網路約車新業態的創新和規範發展。”

  “計程車不管如何改革,還是要支援網路約車這一新生事物,確實是十分方便快捷且有利於消費者。計程車行業改革應該朝著有利於消費者,有利於計程車司機,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方向發展。”沃興偉説。

  張柱庭認為,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業存在的真正問題包括,預約式出租汽車經營方式發展緩慢;出租汽車經營資訊化發展緩慢;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汽車租賃服務立法滯後,雖然有一些基本的法規但零散不統一,因此應當呼籲國家立法部門加快立法步伐。

  “現在的相關規定還是有的,包括國務院有臨時行政許可,但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層級太低,內容過於簡單。”張柱庭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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