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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買車買到召回凱迪拉克 起訴退一賠三

發佈時間:2016-03-02 10:3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成都王先生稱在四川新東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凱迪拉克召回車。到底這個車輛有沒有進行召回維修,以及新東信公司是否應盡告知義務,雙方産生了分歧。最終王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昨日,王先生與新東信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去年1月,王先生到新東信公司看好了一款凱迪拉克,總價42.8萬元。去年1月6日,王先生就與新東信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去年1月27日,王先生支付了購車款17萬餘元,後來在銀行的貸款到位後,于1月31日將車提走。去年8月,王先生準備將車子轉手時突然被告知自己的車子是召回車。“因召回對二手豪華車價格影響較大,對方不願意收購這輛車,否則要求比沒有召回的車子少10萬。”

  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資訊公開後,王先生發現自己的車輛正是在被召回的範圍,而且由於車子後懸架調節連桿螺母扭矩可能未達標,長期使用後會發生鬆動,存在安全隱患。

  王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新東信公司説在車子交付前,也就是在2015年1月29日對這輛凱迪拉克採取了召回維修。對於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以及公司是否應就召回維修情況告知王先生,雙方産生了分歧。多次找到新東信公司,均沒有解決,於是選擇訴訟,他將新東信公司告上金牛法院,訴求撤銷銷售合同,退還購車款42.8萬,並三倍賠償購車款128.4萬元等。

  昨日上午此案一審開庭,新東信公司的鐘總及公司法律顧問也來到了法院。但在開庭前幾天,新東信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新東信公司認為,根據民訴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而本案的履行地涉及成華區,應由成華區法院審理。

  王先生認為,新東信公司在故意拖延時間,不接受調解,一定要和他們打下去。對此,對方公司法律顧問稱,公司年後收到了一些資料,3月1日就開庭,很倉促。

  焦點一

  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

  去年11月,王先生曾將新東信公司涉嫌違法銷售車輛的情況投訴到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東信公司針對王先生的投訴進行了情況説明,2014年9月26日,鋻於部分SRX車輛後懸架調節連桿裝配問題,長期使用後會發生鬆動,存在安全隱患,上海通用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國內汽車召回公告,召回部分2010年至2015年凱迪拉克SXR車輛。

  鐘總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上海通用發出召回通知,車輛經召回過後,上海通用授權與其合作的維修單位進行檢查並維修合格,維修合格後即為合格産品。

  同時,王先生説,公司向他出具一份該車的維修歷史記錄,上面顯示2015年1月29日,SRX後懸架調節。但王先生對此並不認可,他請求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以查明該公司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以及維修是否符合上海通用的要求。“我們也可共同找第三方進行鑒定。”鐘總説。

  焦點二

  召回維修後是否應告知?

  王先生此前開了一輛凱越,也是上海通用旗下的品牌,“我家很多親戚朋友都開通用,這次換車才想換一輛凱迪拉克。”

  王先生説在買車時,涉案車輛召回的事實、品質缺陷等毫無疑問會影響他的購車意願。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東信公司不僅應真實、全面告知自己這些事實,還要以顯著方式提醒自己注意,以便自己挑選,因而他認為新東信公司存在消費欺詐。

  “車輛存在曾被召回的情形不屬於經營者強制告知義務的範圍。”該公司曾在情況説明中稱,交付給王先生的車輛已達正常使用標準,不存在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其他重大權利造成損害的缺陷,銷售時未違反告知義務。

  對於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鐘總僅表示已多次告知王先生車輛屬於合格車輛。(記者 王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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