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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假冒客戶辦車貸 涉刑事犯罪

發佈時間:2015-10-30 07: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楊琳  責任編輯:岳雅風

  市民徐某發現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封,這才知曉自己作為一名被告被起訴,三中院查明該案件涉及虛假訴訟,這才導致徐某賬號被封。昨天上午,三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審理案件中出現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進行通報。

  市民不知不覺成被告

  在通報會上,三中院通報了幾起典型的“不誠信訴訟”案例。市民徐某稱自己因某案件一審結果,導致銀行賬戶被封,但該案係虛假訴訟,自己從不知曉該案,故請求撤銷生效判決。

  法院查明,徐某曾到乙公司選購車輛,但最終並未成交。 乙公司利用徐某遺留在該公司的身份證複印件,假借徐某身份與銀行簽訂了購車貸款合同,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所借貸款全部打入乙公司的指定賬戶。因未按時歸還貸款,銀行起訴徐某和乙公司連帶償還貸款,因銀行與乙公司均無法提供徐某的聯繫方式,法院直接送達未果後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但不知情的徐某始終未能參加本案一審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乙公司隱瞞騙貸事實,為審判工作設置障礙。一審法院依照合同內容,判決徐某和乙公司償還借款,後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徐某銀行賬戶被封。

  三中院審理認為,乙公司假借他人身份簽訂貸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偽造簽名被罰款

  此外,針對不誠信訴訟行為,三中院近日首次適用誠信原則改判案件。2012年10月,張某與其父母作為原告,將前妻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將涉案房屋判歸三原告共有,原告可向成某支付折價款。庭審中張某與成某認為涉案房屋當時市值260萬元。一審法院最終將房屋判歸成某所有,由成某依照約定的産權比例向張某支付折價款52萬元。

  張某不服生效判決,以原審中自己父母的授權委託書及起訴書上的簽字係其代簽、其父母始終對原審訴訟不知情為由申請再審。經鑒定,證實原審訴訟中張某父母的簽字係偽造,原審訴訟程式錯誤,故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4年重審期間,由於張某父母未參與原審訴訟,其關於房屋市值260萬元的自認無效,法院重新評估,此時該房價值480萬元,據此,一審重審判決認定涉案房屋仍歸成某所有,成某以480萬元為基數,向張某支付折價款96萬元。成某不服,上訴至三中院。

  三中院認為,張某偽造其父母簽名提起本案訴訟,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式,決定對張某處以罰款5萬元。同時,張某該行為直接導致訴訟期間不當延長,其間涉案房屋市場價格大幅上漲,使張某基於不誠信行為反而獲得房産增值,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本院予以糾正,即以原一審期間張某自認涉案房屋市值(即260萬元)為基數計算其應得之折價款。最終,我院二審判決認定成某向張某支付52萬元折價款。

  三中院通報五類不誠信訴訟

  三中院在通報會中通報了五類不誠信訴訟情況,除了偽造證據,編造證言以外,有些案件當事人運用虛假身份應訴的情況。有些訴訟人通過偽造、變造身份手續,冒名參加訴訟,有人偽造單位公章和授權委託書,冒充單位代理人。

  有些案件當事人還因為各種目的,隱瞞或編造另一方當事人的傳達地址,故意不如實向法院提供對方當事人的正確地址,認為製造審判障礙。

  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隱瞞真實訴訟意圖。比如為轉移個人財産而偽造借款事實,起訴借款糾紛;或者假借合同糾紛,實現公司間拆借資金的違法目的;或者起訴主張以車抵債、以房抵債,來規避行政限購規定。有的當事人純粹為拖延時間提起訴訟,達到間接獲利的不法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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