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9日 星期一

違章駕駛扣滿12分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發佈時間:2015-10-26 19:5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姝徵  責任編輯:岳雅風

  駕駛證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産生損失,能不能讓保險公司賠付?記者26日獲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追償糾紛上訴案件,機動車駕駛人陳先生因駕駛證被扣滿12分後仍違法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屬11萬元交強險理賠款後,向陳先生追償,獲法院支援。

  2014年2月14日,陳先生在駕駛證扣滿12分後的情況下仍駕駛小型轎車上路行駛,在一路口處與步行的趙某發生碰撞,並致其當場死亡。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趙某的家屬便以陳先生和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1萬元。保險公司賠付完畢後起訴至法院向陳先生進行追償。保險公司訴稱事故發生時,陳先生的駕駛證已扣滿12分,處於停止使用狀態,應當視為無證駕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陳先生辯稱因雙方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其駕駛證被扣滿12分後並不能視為無證駕駛,因此保險公司的追償沒有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陳先生的駕駛證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滿了12分,根據相關交通法規,陳先生已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仍駕駛投保車輛併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顯屬違法、違約行為,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可向陳先生追償。據此判決:陳先生應賠付保險公司保險金11萬元。

  陳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稱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的駕駛證並未被交警部門吊銷,故其駕駛證屬於合法有效的狀態,不屬於無證駕駛情形。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為其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雙方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真實合法有效,簽約雙方均應當恪守履行。本案中,因發生了陳先生駕駛投保車輛與趙某碰撞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據涉案保險合同的約定提起本案追償權訴訟。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陳先生的駕駛證雖未被交警部門扣留或吊銷,但因其駕駛證記分已滿12分,其駕駛資格處於應當被依法扣留的狀態,即便駕駛證在身邊,其亦不能為駕駛行為。故一審法院處理本案追償權糾紛,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陳先生上訴。

  本案主審法官賈沁歐表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本案中陳先生的情形即應適用相關法規,在被記分達到12分之後,陳先生應當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待考試合格、記分予以清除,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方能繼續上路駕駛。陳先生在被累計記分達到12分後已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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