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説,購車時需要關注的方面很多,而汽車輪胎的生産日期有時候會成為大家忽視的盲點。購買的新車上裝的卻是舊輪胎,消費者徐先生將經銷商告上法庭索要購車款並三倍賠償,官司歷經兩審,均被法院駁回。
去年1月12日,市民徐先生以24萬餘元的價格從中進錦旺公司購買了一輛三菱汽車。後來,徐先生發現所購車輛輪胎生産日期為2012年46周,而車輛生産日期為2013年9月,遂到中進錦旺公司交涉。之後,中進錦旺公司給徐先生更換了車輛全部輪轂輪胎,但徐先生卻發現車輛一致性證書是2012年12月簽發的。徐先生懷疑所購車輛是早期生産的實驗車,並在新車上摻雜使用了舊輪胎。在與中進錦旺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徐先生將中進錦旺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退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
中進錦旺公司辯稱,由於該車前輪胎有漏氣現象,因此三菱公司的一級經銷商港龍公司對輪胎進行了更換,之後車輛幾經調撥至中進錦旺公司。由於港龍公司對更換輪胎一事並未做特別説明,中進錦旺公司對此事並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徐先生的訴訟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港龍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可以認定中進錦旺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對曾經更換輪胎一事並不知情,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徐先生雖主張輪胎是舊輪胎,但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徐先生雖懷疑是實驗車,但卻不申請做司法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綜上,一審法院認為中進錦旺公司並不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徐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對於輪胎生産時間與車輛生産時間不同期問題,中進錦旺公司應如實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車,但中進錦旺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存在服務瑕疵。徐先生主張中進錦旺公司故意欺騙和誘導徐先生作出錯誤的提車決定構成欺詐,無有效證據支援,故徐先生現要求退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援,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車輛作為金額較大的消費品,購買時應該全面查驗,汽車銷售商雖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最終車輛的購車決定權仍在消費者手中。
承辦此案的法官耿瑗表示,“由於輪胎存在使用壽命問題,購車時最好也關注一下輪胎的生産日期,即使是全新的輪胎也有可能生産日期並不‘新’了。”消費者在進行購車時最好儘量選擇接近車輛生産日期的輪胎,而在發現車輛存在問題時也應儘快與經銷商聯繫。
嚴琪 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