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省政府官方網站公佈《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下稱《辦法》),我省建立省、地級以上市、縣三級財政校車專項補助制度。對於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義務教育學生提供校車服務,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
《辦法》還規定,我省校車必須配隨車照管人員,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校車嚴禁超速、超載,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辦法》3月16日起施行,港澳臺子弟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鼓勵學校和企業提供校車服務
根據《辦法》,校車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車輛。
《辦法》較大的亮點是規範了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校車服務誰來提供?《辦法》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
《辦法》還要求,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作進行實時監管。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還要建立重點車輛監控平臺,應當對校車運作進行統一監管。
建立省市縣三級校車專項補助
此前,校車經費投入問題備受關注。《辦法》明確,我省建立省、地級以上市、縣三級財政校車專項補助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校車服務財政資助制度,落實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分擔的政策,並享有稅費、路橋通行費、保險費率等優惠。
《辦法》還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並收取校車費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
同時,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學生、幼兒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無隨車照管人員不得放行
校車是否安全行駛,與校車駕駛人的責任密不可分。《辦法》實行嚴格的校車駕駛人準入制度,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辦法》另一大亮點是要求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超速行駛。同時,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無隨車照管人員的不得放行。
此外,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後方能關閉車門離開。(記者/雷雨 通訊員/粵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