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所購新車在4S店進行新車裝潢期間,因工作人員將該車提供給其他客戶進行試駕,造成新車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事發後,車主要求解除購車合同。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張女士的訴求被駁回。
新車在4S店被剮蹭
2013年10月29日,張女士在一家汽貿公司4S店內購買了一輛價值21萬餘元的東風標致車。兩天后,她取得了該車發票並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及商業保險。同年11月1日,4S店驗車人員帶張女士去驗車上臨時牌照,張女士拿到了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同時繳納了車輛購置稅。
當日中午,張女士和4S店驗車人員駕車回到店內。張女士將新車鑰匙交給了店內工作人員,等待對新車裝飾服務。當天下午,前來取車的張女士在4S店門口看到,一名男子正在駕駛她的車,4S店工作人員則在車外指揮該男子倒車。突然“砰”的一聲響,與另一輛車發生了碰撞,造成車右後側剮蹭。
事後張女士才知道,有客戶欲了解張女士所購這款車的剎車情況,於是在店內人員的安排下進行試駕。在提出換新車或者退還車款遭到拒絕之後,張女士提起了訴訟。
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張女士訴稱,其購買的並非試駕車,更非事故車及有維修記錄的車。事發後,被告強迫其接受事故車。此外,被告未明確告知或警示,“車主在店內不能把車鑰匙交付店內任何工作人員,必須自行負責車輛的安全和監督裝潢服務過程”,故被告在銷售活動中存在欺詐意圖。張女士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還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交強險和商業險等費用共計23.9萬餘元。同時,雙倍返還42.5萬元購車款。
被告汽貿公司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不具有任何法定解除的情形。且該車輛已交付給原告並辦理完成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原告也以車主和被保險人的身份為該車辦理了車輛保險。原告已實際擁有車輛所有權,雙方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在此前提下,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車款沒有法律依據。此外,事故引起的車輛損害問題並不嚴重,完全可以修復,且修復後不會影響車輛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被告還指出,涉案車輛為合格産品,被告從未對原告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欺詐。不過,公司承認對該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不善責任,並表示已對違規員工進行了處罰。
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
一審開庭時,汽貿公司同意更換一輛同款式同配置的新車,但張女士未同意。一審敗訴後,張女士提出上訴。她認為,雖然車輛和車鑰匙已經交付給她,但車輛和車鑰匙均在銷售公司的控制中,並未實際轉移給她。此外,新車裝潢也應當歸入車輛買賣合同中來,在未完成並交付給她之前,也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因車輛交付尚未完成,故車輛毀損的風險應由銷售公司承擔。
市二中院認為,張女士所購車輛係整車出廠的新車,汽貿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未存有瑕疵,張女士也已辦理了車輛的檢驗及登記手續,故雙方買賣合同已基本履行完畢。張女士上訴所稱汽貿公司未交付車輛並以公司在提供車輛裝潢服務過程中造成其車輛損壞,導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車輛受損,張女士可另行向汽貿公司主張權利。
(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