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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招應對個人租車糾紛

發佈時間:2015-02-07 11:3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把車租給他人卻收不回租金和車,車主楊先生將租車人劉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並返還車輛。經法院判決,楊先生歷時一年終於拿回了租金和車輛,但對車輛維修費的主張卻未得到法院支援。近年來,隨著個人租車行為的普遍增多,各種各樣的糾紛也接踵而至。海淀法院通過對各類租車糾紛案件進行分析顯示,針對租車引發的糾紛問題,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來劃清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限。

  租車給他人 車輛一去不回

  2012年12月起,楊先生分別將涉案的四輛轎車租賃給劉先生使用,分別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了租賃合同。但其將車輛交付給劉先生後,劉先生一直拖欠租賃費,至今都未歸還。為此,楊先生只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劉先生支付車輛租賃費376932元,歸還現代牌汽車一輛(另外三輛已經返還),支付違章罰款49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逾期未交付租金,楊先生有權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援,合同解除後劉先生應及時支付約定的租金344532元,並將現代車輛(含汽車牌照)一併歸還。至於楊先生主張的維修費,因未提交證據證明車輛維修的原因等情況,法院不予支援。

  違章罰款應由實際駕駛人承擔

  個人將車輛出租給他人後,雙方往往對於車輛非現場查處的違章所導致的扣分、罰款如何處理約定不明。按照交通法律法規,應當由實際駕駛人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

  另外,涉及修車費的問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如果雙方均未對此進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保障計程車輛的運營狀況良好。所以,一般而言,車輛正常老化損壞的維修費用應該由出租人來承擔。但如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出現事故導致車輛損壞及貶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

  承租人不付租金 車主可解約

  汽車租賃合同糾紛還容易涉及車輛返還的問題。法院分析發現,僅要求支付租金的案件較為常見,可見大部分合同都能履行完畢,但是承租人卻怠于支付租金,從而導致糾紛。

  租賃到期後,車輛如何返還呢?對於固定租賃期限的合同來説,車輛承租人應當返還車輛,並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租賃期間在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此外,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車輛也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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