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車管所副所長“賣”京A牌獲刑

發佈時間:2015-02-17 07:3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岳雅風

  北京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宋海燕,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提供便利,收受了他人給予的現金及購物卡共計30余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宋海燕不服提出上訴。昨天,記者從市三中院獲悉,該院已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他人辦京A牌受賄

  宋海燕42歲,河北保定人,研究生文化。2007年到2012年1月,她先後擔任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政秘科長、副所長等職務。掌握著公務接待、轉辦公務、重啟號牌等工作,擁有辦理相關車輛號牌的權力。

  據車輛管理專業人士介紹,現行民用車輛號牌為92式,本市最早一批的92式號牌為京A,由於車輛數量增長迅猛,京A車牌也隨之成了“香餑餑”,很多車主希望可以挂上京A車牌,覺得會有面子。正是抓住了這一心理,宋海燕利用自己的權力,收錢收禮,為車主辦理京A車牌提供便利。

  2007年到2012年11月,在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的過程中,宋海燕先後收受現金13萬元,燕莎商場購物卡40張(共價值20萬元),找到他人報銷了2.3萬元費用,收受錢物總價為35萬餘元。

  最初被抓並非因受賄

  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宋海燕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偵查人員從宋海燕辦公室搜查出31張燕莎商城購物卡。11月7日,在接受公安機關繼續詢問後,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隨即偵查機關又針對宋海燕受賄案立案偵查。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宋海燕被刑事拘留。在審理期間,宋海燕家屬退繳20余萬元。

  一審後提上訴求輕判

  朝陽法院認為,宋海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35萬餘元,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宋海燕認罪態度較好、具有積極退贓表現等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宣判後,宋海燕提出上訴。她和她的辯護人認為,其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監視居住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一審判決未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導致對其量刑過重,希望二審予以改判。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宋海燕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監視居住。但在偵查人員從宋海燕辦公室搜查出大量購物卡後,對她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訊問,宋海燕這才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其供述缺乏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市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宋海燕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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