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1日 星期三

新購公車須三成新能源 採購價格不得超18萬元

發佈時間:2015-07-17 08:17: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13日聯合公佈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到2016年政府購新能源車佔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國務院常務會議7月9日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將對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30% 公車更新新能源車比例

  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同時明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 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3年 內購買新能源車的佔比,尤其指出在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 比例不低於15%。

  100%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範圍

  此次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範圍,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覆蓋範圍之廣、層級之多尚屬首次。

  國管局資産管理司負責人指出,此次方案的實施必將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帶頭示範作用,為破解新能源汽車“久推不廣”困局作出貢獻,也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産業在全球競爭中實現“彎道超車”提供機遇。

  據介紹,儘管近幾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迅速,但截至2013年6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的銷量不足2萬輛。

  1:1 充電介面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也在今年年初宣佈,將在中心城區打造服務半徑平均為5公里的充電圈。

  方案更是明確提出要實現充電介面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於1:1,建成與適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作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

  方案還指出,地方政府要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中。同時要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備充電樁等。

  18萬政府購買新能源車輛價格上限

  為規範新能源汽車採購管理,方案明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其中轎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

  “這樣的標準,一方面有利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在採購時心裏有數,另一方面也對新能源車生産廠家起到引導作用,讓他們在生産研發以及市場策略方面選定方向。”國管局資産管理司負責人説。

  此外,18萬元的標準也符合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1.8升及以下排量、價格18萬元以內的“雙18”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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