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路試車”當新車銷售 消費者獲3倍賠償72萬元

發佈時間:2015-06-10 07:17: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重慶永川區的張先生在商家購買新車,提車回家後卻發現車輛為“路試車”(其用途是經銷商靜態展車,無質保),無售後三包等服務。記者9日從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判決撤銷張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的汽車銷售合同,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車款241800元,並賠償張先生損失725400元。

  2014年1月6日,張先生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張先生購買某品牌銀色1.6四驅小型汽車一輛,購買價241800萬元,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支付了購車款及相關稅費。

  誰料兩天后張先生到該汽車銷售公司提車時發現購車發票上所寫購車金額190000元與實際購車金額不符。汽車銷售公司解釋稱為減少上稅金額而少開購車金額,張先生聽信後將車輛接收。

  其後,張先生在使用該車過程中聽聞該品牌車前轉向節生産材料不符合強度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生産廠家召回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間生産的該品牌車。張先生遂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處理。過程中,張先生得知該車為“路試車”,無保修等服務。

  多次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協商未果後,張先生將該公司起訴至永川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承諾向張先生出售沒有使用或者維修過的新車,張先生購買後發現係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構成欺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張先生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因係被告採取了欺詐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應予撤銷,法院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解析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張先生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汽車,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範圍。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隱瞞了所售車輛為“路試車”且無保修的事實,以次充好冒充新車進行銷售,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張先生三倍損失。

  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張先生起訴要求解除汽車銷售合同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援。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應退還張先生購車款,並賠償張先生三倍損失,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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