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從滴滴專車麻煩不斷看網際網路創業合規的必要

發佈時間:2015-06-10 07:09:45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2012年6月,程維從支付寶離職並創立了小桔科技,公司的創業項目是做智慧出行的打車應用滴滴打車。半年後,滴滴打車獲得了A輪融資,從此走上了急速發展的道路,直至成為網際網路約車市場的霸主之一。從發展軌跡來看,滴滴打車可謂是無數創業者夢想學習的典範。但滴滴專車獲得商業上成功的同時,法律上的麻煩卻一直不斷。今年6月2日,北京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就共同約談“滴滴專車”平臺負責人,明確指出該公司推出的“滴滴專車”及“滴滴快車”業務,使用私家車和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從事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輸服務並按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運服務,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次約談,意味著在北京這個重要市場上,滴滴專車的發展開始遇到政府監管的阻力,矛頭直指其核心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問題。儘管到目前為止,北京的相關監管部門對滴滴專車採取的只是“約談”的手段,正如當初國家工商總局就平臺售假問題約談阿里巴巴一樣,並未採取直接的行政處罰或者措施對此進行干預,但此種約談行為必將實質上影響專車企業本身的發展規劃。

  網際網路是最容易出現新的商業模式的領域,例如本文所提到的網際網路專車服務。由於專車的商業模式比較新穎,雖然其服務形態在國內涉及多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範,但苦於沒有專門針對這種服務形態進行界定,導致專車模式的合法性問題極其複雜,完全可以説遊走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例如,專車提供的,到底是《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所定義的“出租汽車”服務,還是《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提到的汽車租賃服務,從前述法規文件本身的表述來看,似乎又都不是。《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由於該規章表述的是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如果網際網路專車僅按照里程,或者僅按照時間收費,就不屬於違法從事出租汽車業務了呢?讓我們再來看《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那從語義邏輯上,是不是可以説“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不是本辦法所指的汽車租賃?”這都是行政立法上存在的瑕疵問題,在未經有權部門出具正式補正文件之前,誰也沒法非常有底氣地對此作出確定性的結論,並以此規範“網際網路專車”這個新興服務。

  通過網際網路專車的監管事件可以看到,在新興領域的創業,商業模式的優勢當然是産品成功與否最直接最關鍵的因素,但為了避免觸及既有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或者至少在戰略規劃中就留好應對監管部門可能涉嫌違法的指控和查處的餘地,也許在設計産品形態和盈利模式的時候,就應當將合規過程融合進去。合規不是商業上成功的決定性因素,但是違規則往往是商業上失敗的一大緣由,例如被罰1.2億元後“死亡”的快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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