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有委員提出,如果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需要對已繳納的各種稅費和保險進行補償。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共兩條。一是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二是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
李安東委員在審議中提出,其中第72條屬於應急措施,臨時限行,群眾可以理解,也是能夠支援的。但第45條很可能就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當前意見分歧很大的情況下,建議慎重考慮。如果要進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那麼需要對已繳納的各種稅費和保險重新補償,否則就會侵害消費者利益。他認為,有關機動車限行的內容,如果要寫入法條,也應該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有補償措施。
辜勝阻委員提出,公民買了車以後就有合法的財産所有權和使用權,要對它進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如果立法通過了,在重污染天氣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那麼就給單雙號限行打開了口子,我們應慎重考慮。”辜勝阻表示。
在治理大氣污染的政府責任方面,劉政奎委員建議,要細化和加重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人員失責行為的處理,如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等,應分別作出處罰規定,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自貿試驗區
行政審批擬改備案管理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天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作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的説明。根據草案,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擬改為備案管理。
根據説明,國務院決定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試點經驗,設立廣東、天津、福建三個自貿試驗區,並擴展上海自貿區的範圍;在全部試點區內,對於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其中,廣東自貿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天津自貿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福建自貿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上海自貿區的擴展區域則包括了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在上述區域,4部法律的12個涉行政審批條款將被調整。
高虎城表示,擴展上海自貿試驗區區域範圍,可以在較大空間範圍內更好地測試外商投資管理、服務業開放、事中事後監管等改革開放創新措施的效果,充分發揮浦東新區創新基礎好、開放度高的優勢。
國務院常務會議已討論通過了上述草案,因涉及對法律的調整,在本次會議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草案,調整將從明年3月1日起,在3年內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