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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低速貨車2016年實施國四排放標準

發佈時間:2014-11-18 08:0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執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要求,進一步推動道路機動車輛節能減排和安全水準的提高,經研究,工信部決定開展低速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升級並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貨車産品類別,相關企業應停止生産、銷售低速貨車産品。

  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貨車新産品執行與輕型載貨汽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二、低速貨車生産企業應加大産品結構調整力度,及時轉産專用汽車及挂車、汽車零部件等其他産品,其轉机産專用汽車及挂車的,應滿足《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産業[2009]第45號公告)的要求。

  三、低速貨車生産企業在2017年前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升級為輕型載貨汽車生産企業:

  (一)與汽車生産有關的總資産(不含土地價值等無形資産)不低於18億元人民幣,凈資産(不含土地價值等無形資産)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二)應具備年産5萬輛輕型載貨汽車整車和車身、車架、車橋的生産能力;應建立産品研究開發機構,掌握車身、底盤等關鍵技術,具備必要的研發及測試能力;

  (三)應符合《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産業[2010]第132號公告)中有關輕型載貨汽車生産企業準入條件要求;

  (四)企業2011年至 2013年的低速貨車平均年産銷量應超過1千輛,或2014年及以後每年平均産銷量應超過5千輛。為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對於多家低速貨車生産企業組成的企 業集團,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貨車平均年産銷量應超過3千輛,或2014年及以後每年平均産銷量應超過1萬輛(該企業集團中只能有一家企業升級, 其他企業不得升級);

  (五)低速貨車生産企業或其所在企業集團已具有載貨汽車生産資質的,則該企業不得升級。

  四、低速貨車生産企業升級為輕型載貨汽車生産企業後,該企業及集團內其他企業均應登出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生産資質。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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