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動車因其便捷、環保、節能、成本低等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成為理想的代步工具。然而,電動車在給人們帶來出行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大量交通事故,滋生了公共安全隱患。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統計顯示,2013年以來,該市由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高達750多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20起。經分析,引起電動車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主要是:
消費者認知錯誤,導致交通安全隱患增多。我國《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B2012)》中明確規定,設計車速在20公里以上的電動車均應納入輕便摩托車管理。根據此項規定,目前市面上大部分電動車都應該納入機動車範疇管理。然而,在實踐中,大部分地區的電動車並未按照機動車的模式進行日常嚴格管理,久而久之,群眾就形成了電動車不需上牌、不要駕駛證、不繳保險的錯誤認識。據如皋市檢察院在該市電動車銷售點進行的調查顯示,有94%的消費者不知道電動車應按照機動車的標準管理。因此,許多人在駕駛電動車前並未經過相關培訓;在駕駛電動車時,安全行車意識也普遍不高,超載、超速、闖紅燈、隨意調頭、私自改裝車輛、營運送客等違法現象突出,造成了交通事故頻發,損害後果嚴重。此外,發生事故後,肇事者因電動車沒有牌照,常常一逃了之,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如2013年在如皋市柴灣鎮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電動自行車碰撞一位88歲老人致其死亡後逃逸,案件至今尚未偵破。
配套措施不健全,導致日常管理出現真空。雖然國家將大部分電動車劃入機動車管理範圍,但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配套的《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至今沒有對新類型作出相應的調整,沒有強制要求電動車投保交強險。即使車主想對自己的電動車繳納交強險,保險公司為了推卸對安全隱患較大的電動車群體的賠償責任,也往往以電動車不屬交強險的承保範圍為由拒絕承保交強險。記者從如皋市幾家保險公司了解到,目前該地區的保險公司均沒有開展電動車投保交強險業務。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也就是説,電動車不繳納交強險,也就無法辦理登記,這也造成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車的日常監管乏力。此外,針對電動車的品質監督、銷售、營運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處於滯後狀態,執法部門多無法可依。
責任承擔標準不一,導致事故賠償困難。在處理電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時,大多數法院對於將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基本沒有異議,但在確定責任承擔標準時各地卻做法不一。以江蘇為例,對於未投保的電動車肇事車主,南通地區法院不要求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僅須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常熟、南京等地則認為車主儘管沒有投保,仍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全責,這也導致在賠償數額上有較大的差異,影響了司法公正。以如皋市檢察院審查的一起電動三輪車交通事故糾紛申訴案件為例,事故總損失10萬元,該電動三輪車未投保,法院依據責任比例認定電動三輪車需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電動三輪車肇事者賠償6萬元損失。但是,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未繳納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應當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中電動三輪車主則應賠償10萬元。而本案中如果電動三輪車車主繳納了強制責任保險,該損失則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由於沒有保險公司及時支付理賠款,受害者僅能等待車主履行賠償責任,若車主拖欠或沒有賠償能力,則受害者就得不到切實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