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2日 星期四

一汽高管受賄9千萬引發塌方式腐敗 董事長被查(2)

發佈時間:2015-07-15 12:43:5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孫海華  責任編輯:王庭

  權錢交易有恃無恐,“打麻將未帶錢”都成為索賄理由

  經過更深層次的調查、取證,2013年12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靜國松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在長達28頁的刑事裁定書中,查明的靜國松受賄事實多達67項,受賄款物折合人民幣近9000萬元,其中索賄近500萬元。另有近1500萬元,靜國松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綜觀審判查明的犯罪事實,靜國松權力畸大、膽大無忌、貪慾不止、手段多樣。

  作為一汽大眾銷售公司副總經理,靜國松權力尋租的範圍涉及之廣令人吃驚:從審批配車、廣告承攬、加入一汽銷售網路,到店面批建、出國考察、拉托融資、辦理貨款,無所不包。辦公室、洗浴中心、地下停車場、機場、酒店、咖啡館,都成靜國松收受賄賂的由頭。

  除現金外,牧馬人、大切諾基、別克昂克雷越野車,存入賄款的銀行卡,轉賬匯款等都是靜國松受賄的方式。家人生病去世、購買房屋、裝修、添置用車,甚至急需用錢借款都可以作為靜國松收錢的通常理由。單筆賄款中,數額大的有490萬元,最少的也有兩萬元。僅其母親病重期間,就有多人送去20萬、10萬、兩萬元不等的多筆現金。弟弟病重時,長春市某經銷商一次性付款42萬元。

  在眾多行賄者當中,北京某經銷商行賄金額高達3300多萬元,此外還有美元、澳元、歐元和名貴手錶。作為交換,靜國松在車輛資源分配、促銷車型配置、提車銷售、推薦大用戶、經銷商入網審批、經銷商股權並購等方面對該公司鼎力相助。北京某經銷商在支付給靜國松100萬元現金後不久,二手車項目申請獲得批准。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

  不僅收受賄賂,貪慾不斷膨脹的靜國松還利用手中執掌的車輛資源分配、退市車型買斷權力多次以“處理費用”、“墊付購車款”,甚至“打麻將未帶錢”等名義主動伸手,大肆索賄。靜國松曾多次索取、收受北京某經銷商賄賂款290多萬元,此外還有價值130多萬元的汽車3輛。母親生病,收該公司20萬元,母親去世再收兩萬元。2011年,乾脆以借用為由,索取20萬元。靜國松還將自己在香港購買名貴手錶的發票傳真給某經銷商,要求其處理相關費用,對方立即付款20萬元。靜國松還要求經銷商將自己親屬的欠款回收權轉至自己名下,並收回款項據為己有。

  長期置身汽車行業,靜國松以車換車、以車倒車,賺取差價的技法可謂高超,“變戲法”似地為自己套取了不少利益。2002年,北京某經銷商以19萬元購買1輛寶來車作為試駕車,後向一汽大眾銷售公司出租。此後,靜國松將該車作價12萬元,向經銷商置換1輛奧迪A4轎車,並在隨後不斷通過經銷商置換成新款奧迪轎車。直至案發,已置換成1輛新奧迪A5,累計形成的37.95萬元,靜國松始終沒有支付。

  2012年11月15日,靜國松被刑事拘留;兩周後,被逮捕。2013年12月24日,靜國松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審理終結。

  審判機關認定,靜國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核準以受賄罪判處靜國松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國企肌體健康須內外兼治,多部門配合是懲治貪腐有效路徑

  由審計署挖出的一汽大眾銷售公司貪腐線索,在隨後幾年間進一步發酵。

  4年間,反腐風暴持續波及一汽集團。緊隨靜國松落馬的,還有包括副總經濟師周勇江、副總經理安德武、銷售公司總經理李武、副總經理石濤在內的多名高管,或鋃鐺入獄,或被立案調查。

  今年3月15日,一汽集團“掌門人”——董事長、黨委書記徐建一亦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引發這一系列地震的“靜國松案”,堪稱近些年治理企業商業賄賂、打擊經濟犯罪的典型案例。有監察部辦案人員評價:此案的查處,在一汽集團最高管理層震動很大,對一汽集團採取有利、有效措施,加強行銷業務、組織人事和廉潔從業管理,加強企業制度建設,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一把手權力過大,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失效,是造成此類大型國企貪腐案的直接成因。”有關專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歸根結底,所有貪腐問題都因為對權力的約束和監督缺失。“約束”來自內部,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監督”既來自企業內部的控制機制,也來自外部的監管,包括上級企業和主管部門。

  大型國企,無一不擁有豐厚的優質資源,在市場中佔據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些不完全由市場決定,但無論是對內部管理人員,還是面對外部需求,這種資源的誘惑力不言而喻。

  有關專家表示,內部約束——國企內部,優質資源由少數管理者控制、調配和使用,一旦沒有健全的制度,靠個人約束肯定不行。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應該是“分權”,而後依據規章制度,實現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才能降低違規犯罪的可能性。

  他認為,目前存在的普遍問題,就是很多國企雖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但在執行中卻形同虛設、流於形式,有的政策執行只對下、不對上,出現規則執行的“灰色地帶”;有的高層管理者或一權獨大,或伸手過長,導致權力過於集中,如果外部監管再跟不上,重大的貪腐就會趁機滋生。

  據他介紹,外部監督——從現有體制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巡視組等不同的監督主體,分別依據各自的監督職能從不同角度履行防範和治理腐敗的職責。近幾年,各部門不斷加大反腐力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成效顯著。

  他説,“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管”必須同時加強。因為純粹的外部監督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就像一個人,天天去醫院看病,也不能保證身體內部的絕對健康。”但“外部監管”最終也是為了促進內部的有效約束。

  他認為,根據“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一個更加全面、有效的監督網路也正在我國逐步構建完善,包括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在內的多種方式,正在共同構建一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監督體系,科學有效地對權力運作進行制約和監督,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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