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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雙環專利權糾紛系列案歷時12年結案

發佈時間:2016-04-27 08:28: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系列案歷時12年,于2015年終審判決。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本田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2015年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發佈了上述智慧財産權典型案例。

  據通報,2002年2月13日,本田株式會社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提交名稱為“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授予。本田株式會社認為雙環股份公司2003年9月開始製造、銷售的雙環LAIBAOS-RV汽車侵害了其上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自2003年9月18日起,多次向雙環股份公司及各經銷商發具警告函等,指控雙環股份公司産品侵犯其專利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此外,還通過其關聯公司向相關中國政府部門發具函件,指控雙環産品侵權,並通過諸多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眾發佈雙環股份公司産品侵犯了其專利權、已對雙環股份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向雙環股份公司提出鉅額索賠等輿論。

  2004年6月24日,本田株式會社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産品落入“汽車”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判令雙環股份公司停止其生産銷售行為,並賠償本田株式會社經濟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本田株式會社將經濟損失數額增加至34857.04萬元人民幣。

  與此同時雙環股份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是在本田株式會社合資同類産品CR-V汽車上市前和上市初,對中國同行、同類産品實施的,其目的顯而易見是為了打壓封殺對手,抬高自己,提升自己産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而增加銷售量,獲取不正當競爭利潤,使雙環股份公司産品銷售嚴重受阻,銷量急劇下降,最終被迫提前停産,造成巨大損失。雙環股份公司就此起訴要求確認雙環股份公司不侵權的同時,判令本田株式會社的惡意行為侵犯了雙環股份公司的合法經營權和名譽權,由本田株式會社賠償雙環股份公司損失36574萬元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産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的主要技術特徵相比對,在整體觀察及細部比較上存在明顯差異,兩者不構成近似,涉案産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本田株式會社主張涉案産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援,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本田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關於本田株式會社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本田株式會社發送警告信可分為二個階段,本田株式會社在第一階段針對雙環股份公司侵權警告的行為屬於專利權人正當行使專利權的維權行為。本田株式會社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情況下,以與向製造者發送侵權警告時相同的注意義務,在第二階段擴大發送內容不明確的警告信,並非單純地具有維護專利權的功能,其還有打擊競爭對手、爭取交易對象和交易機會的效果。權利人為謀求市場競爭優勢或者破壞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以不正當方式濫用侵權警告,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本田株式會社賠償人民幣1600萬。

  據介紹,本系列案持續時間長、涉及糾紛多,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巨大,多個程式審理12年終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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