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汽車銷售需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

發佈時間:2016-01-08 12:03:07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朱世耘 王亮  責任編輯:王庭

  1月7日,商務部牽頭起草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商務部網站發佈向社會徵求意見。

  負責起草的商務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日前接受《國際商報》採訪時表示,《意見稿》的起草思路是為了適應新的供需市場變化,創新汽車流通體制,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促進競爭,激發活力,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意 見稿》主要遵循兩個導向:問題導向,解決之前突出的尖銳的問題;目的導向,為新時期的汽車工業發展創造一個好的流通環境。上述負責人表示,以目的導向起草 《意見稿》,為建設適應新時期的流通環境,“將能説清楚的説清楚,對已沉澱成規律的模式進行追認。對於沒有形成規律,尚在創新摸索的,則儘量留出空間 來。”

  2005年制定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為解決一度混亂的汽車銷售市場發揮了歷史性的作用,也為近十年中國汽車業高速增長做 出了應有的貢獻。時至今日,中國汽車市場進入增速放緩的“新常態”,汽車生産企業與經銷商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修改《品牌辦法》變得十分必要。

  在《意見稿》起草説明中,提出了五項目前汽車流通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授權經銷”制度不利於汽車經銷模式多元化發展;二是汽車售後市場競爭不充分;三是零供關係失衡;四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不完善;五是行政處罰規定不完備。

  《意見稿》第二十二條中明確提出:“廠商不得對經銷商規定不合理的整車、零配件庫存品種或者數量,或者規定不合理的汽車銷售數量。”但考慮到汽車生産的特殊性,《意見稿》也提到,“在簽署授權合同或者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

  “在簽訂合同前雙方協商確定,如果經銷商認為條件不公平,可以選擇不幹,讓市場用腳投票。”上述負責人表示。

  授 權合同一直是廠商控制經銷商的重要手段,許多建店投入動輒上億的汽車經銷商店,授權合同是一年一簽。《意見稿》第十九條提出,授權期限(不含店舖建設期) 一般每次不得低於3年,但首次授權期限不得低於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二十二條也提出,廠商不得限制經營本企業汽車産品的經銷商之 間相互轉售。

  2015年,汽車電商進一步發展,從新車銷售向包括維修保養、二手車等汽車後市場領域發展,不少傳統汽車經銷商集團也開始探索 多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的模式。《意見稿》起草説明中提到,針對市場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型經營模式,在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要減少制度障礙,為創新 留足空間。《意見稿》中,對多樣化的汽車流通模式和業態提供了政策支援和鼓勵。其中十五條規定,廠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産商的銷售對象,有關智慧財産權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同時十六條規定,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非原廠配件、再製造 件、修復件等,明確生産商、生産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説明。

  據悉,《意見稿》起草之前,商務部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走訪,廣泛聽取包括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車企、經銷商和消費者等多方意見。

  對於《汽車銷售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上述負責人表示,商務部遵循開門立法原則,歡迎業界提出自己的問題,只要是合情合理、符合行業發展實際,並在文字上能夠表述清楚的意見,相關的修訂工作都會積極吸納。據悉,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截止時間為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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