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費百萬從4S店買了一輛“無事故”的二手寶馬車,然而他在為汽車辦理保險過程中卻發現,這輛車名下存在兩起事故,在出險後汽車進行了相應的維修及更換零部件。據此,王先生向4S店提出異議要求賠償。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王先生將4S店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4S店返還王先生20萬元購車款。
緣由:“無事故”車其實修過兩次
王先生稱,他是在4S店的網上二手車營業廳看到了涉案的寶馬車,銷售頁面承諾該車無事故,提車後他卻發現該車不僅存在有未進行正常保養等情況,而且這車還先後於2013年下半年發生過兩次事故並維修。因此,他認為自己所購買的二手寶馬車屬於事故車,低於100萬元的市值,要求4S店退還40萬元的部分購車款。
庭上,4S店不認可王先生的説法,“我國《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中明確寫有‘事故車’的具體定義,涉案車輛並不屬於定義中的事故車,所以我們沒有作出虛假承諾,欺詐消費者,也不應當退還40萬元購車款。”
焦點:如何認定“事故車”標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事故車”的認定。王先生認為,該車出現過兩次事故,並先後維修,那麼就不是4S店所承諾的無事故車輛,作為一輛事故車,其價值應該相應減少。而4S店則認為王先生過於口語化、過於日常生活化地理解“事故車”的概念。
法院表示,作為一般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均是通過商家的文字及口頭宣傳獲取對商品的直觀認識,並由此客觀判斷,從而作出是否購買的意思表示。因此,對於商家用於宣傳的詞語的內涵,應在商家的表述程度和消費者的理解範圍內進行推敲,而不能“一刀切”地依賴《二手車鑒定評估基數規範》這樣的專業規範中表述。而且,4S店在宣傳二手車“無事故”的同時,並未通過其他明確的描述或備註令消費者知曉其所宣稱的“無事故”車輛的判定標準,從而導致消費者有理由相信4S店所出售的二手車應為通常意義上理解的未發生過碰撞、刮蹭等損傷,未進行過修理和零部件更換的“無事故”車。
判決:4S店違約退還消費者20萬
在實際情況與商家承諾的通常理解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法院認為4S店的承諾存在瑕疵,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根據相應的鑒定結果,適當減少二手車價款,退還部分購車款,故判決4S店返還王先生20萬元購車款。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先生所遭遇的宣傳與實際不符是二手車糾紛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法官建議,消費者在選購二手車時,不要盲目輕信商家的宣傳話語,理所當然地理解相關的宣傳材料,應通過實地查看二手車輛狀況、查閱二手車的相關資訊來明確二手車的宣傳是否屬實,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産生。
(責任編輯:單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