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車主黃某便自行委託不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車輛修理費用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單對車輛進行修理。此後,黃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輛損失65萬餘元遭拒絕。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該評估單不能作為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黃某車輛存在過度維修情形,於是在扣減部分費用後,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黃某車輛損失46萬元,同時駁回了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5月16日,景某駕駛黃某的寶馬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因保險公司未及時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黃某便自行委託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
該公司出具的費用評估單顯示,黃某車輛實際維修需要花費65萬餘元。此後,黃某將車輛進行維修,實際花費65萬餘元。當黃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拒賠,於是他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江蘇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近期開庭審理。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黃某委託的評估公司不具有評估資質,其出具的費用評估單不能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而且,從該評估單及車輛受損情況來看,黃某的修理費用過高,部分零部件不應當更換或者維修,屬於過度維修,多花費了19萬餘元。
此外,黃某的車輛修復後,他立即以低價轉售黃牛,使得法院無法通過評估查明車輛實際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雖然未及時定損,但黃某委託的評估機構並不具有評估資質,其出具的評估單不能客觀反映車輛因交通事故而産生的實際損失。而從原告車輛損失具體情況及所更換的零部件來看,涉案車輛確實存在過度維修的情形,故對於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不負有賠償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黃某車輛損失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