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小區車位費用集體飆漲的情況多有發生,引發廣泛關注,不少業主都為“天價”租購車位的事情頭疼不已。殊不知,買了車位也不一定就省心了,家住徐匯區陽光美景城的陸小姐年初購買了小區地下車庫的一個車位後,原租賃該車位的車主一直不將車位讓出,還貼出了一張“告知書”,陸小姐聯繫物業、開發商都沒能解決問題。晨報記者諮詢後發現,此事如果溝通協調無果且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案,最終還得業主自行走司法程式。
老租戶佔位一直不走
據陸小姐介紹,陽光美景城小區的停車位一直很緊張,加班晚了回家幾乎就沒機會停進小區。去年年初時,開發商提出要將地下車庫停租出售,“剛開始還不太敢買,後來從最初的15萬漲到了18萬,年底時開發商貼出告示説3月份要漲到20萬。小區裏不少車主都買了,競爭也變得越來越激烈,我們也就參與了搖號,歷經了兩輪才爭取到這個車位”。
今年1月4日,陸小姐及家人向開發商支付了車位購買款項,並遞交了申領産證及相關手續材料。本以為“搶車位”問題解決了,沒想到新的麻煩卻來了,“這個車位之前是出租給了一名業主,現在那名業主把車一直停在那兒不動,我想停也停不進去”。
陸小姐多次聯繫物業,可負責人都是一個態度:“沒法管,你還是找開發商吧。”開發商先説讓陸小姐找物業解決,後承諾會安排拖車卻又不見行動,“開發商甚至讓我們自己想辦法去堵住人家的車,或者乾脆上法院,把事情鬧大,你説這叫什麼方法啊”。
沒多久,陸小姐的母親史女士在鄰居的提醒下,發現地下車庫門口占位者貼出了一張“告知書”:在租賃車位十年有餘後,物業強行取消租賃權,現在車位買賣合法性還不明朗的情況下,希望車位買主不要把矛盾轉移到業主之間。同時還附上了“我們是守法公民,不希望有不愉快的事發生,但事來了,我們也不怕事,望慎行!”等字樣。
記者本週一到現場採訪,發現陸小姐購買的12號車位上停著一輛滬牌的三菱車,而那張“告知書”已被揭下,陸小姐的媽媽此前已拍照並謄抄了一份,提及這略帶威脅意味的告知書,陸小姐表示:“這片地下車庫只有我們家的存在糾紛,貼在車庫裏,針對性太強了。我也希望能好好協調溝通解決問題,鄰里之間還是有商有量比較好,真要拖車,碰了擦了也不好。但原車位車主邢先生一直不接電話、不出面,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個別業主採取不合作方式
“告知書”上説“車位買賣合法性還不明朗”是否有依據?業內人士指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如果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産權登記技術規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陸小姐表示他們的産證辦理已經在走流程,同時也拿出了購房合同,記者在“補充條款”下看到了購買地下車位的具體條款——轉讓總價為18萬元整,每月支付80元的管理費。
記者輾轉找到了此房産項目的開發商——上海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銷售辦公室的門口還張貼了醒目的公告,稱公司為小區地下車位的合法産權人,現按照只售不租的方式逐步清理地下車位,同時附上了購買車位、辦理産證的手續程式。負責人裴經理表示,他們的出售行為是合法的,去年剛開始推行時受到很大的阻力,甚至有業主集體抗議,但隨著類似的消息報道越來越多後,不少業主也轉變了方向,“其實我們的價格不算高,這個地段、房價、環境的樓盤地下停車位售價至少要二三十萬元”。裴經理介紹説,不少業主了解行情後,都覺得早些購買還是划算的,僅有個別車主情緒比較不穩定,還曾陳情到區、市級相關部門,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現在只好採取不合作的方式,造成了如今的僵局。
建議起訴開發商及佔位者
陸小姐碰到的問題是個例,究竟該找誰來解決呢?
裴經理表示,他負責的3個小區共計455個地下車位目前的售賣工作已接近尾聲,共出現5例類似“老賴”的情況,都是原租客拒絕挪位,“其實我們在出售車位前,對之前的租戶都保留了優先購買權,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多渠道進行溝通,並保留了備份和錄音。在約定的截止日期過後才展開車位搖號的工作。現在他們強行佔據已經出售了的車位,實在是不講道理的做法”。
針對這5戶莫名“中招”的買車位業主,晨報記者週一採訪時,裴經理表態:先協調,後起訴。
但陸小姐的問題有點難辦,原車位租戶邢先生採取了不合作的方式,裴經理現場撥打了邢先生的手機,被挂斷;記者嘗試用自己的手機聯繫協調,也無人接聽。物業管理處的陶小姐介紹,這戶業主家裏一直有人,不太出門,所以車也一直停著,幾次溝通都不順暢。
裴經理當場表示,如果協調無果,只能採取強制手段,一是通過派出所民警認定為僵屍車後進行拖車,二是走司法程式,“其實普通業主都不希望鬧到上法院這一步,他們也會擔心後續會有鄰里不和或打擊報復等情況發生,拖的時間也比較長。”如果真開始走司法程式,裴經理表示會由公司出面,幾名購車位的業主作證即可,同時也會加快這類業主房産證的辦理進度,力爭證據充足。
晨報記者隨後就此情況聯繫了小區所屬的古美路派出所,接電話的民警給出的建議是如果車位産權歸屬無異議的話,最終只有靠打官司解決:“報警的話我們也只能電話聯繫車主,如果他拒不接聽也無計可施,在地下車庫的車輛我們是無權拖走的。”
昨天上午,開發商派人到邢先生家,依舊是無人應門。裴經理表示晚上會再到府協調,但針對司法程式的主體,卻又有了新的説法:“通過法院的判決可以實施強行拖車,並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公司法務提出,申請訴訟的必須是車位購買方,陽光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只能起到幫助作用,包括修改訴狀、出庭、提供證據等。由於涉及金額並不高,正常情況下司法流程只需兩個月左右。”
陸小姐對此表示不太理解:“我們是和開發商發生的交易,我支付了購買費用後一直無法使用車位,是他們的售後出現問題,怎麼能讓我們來告其他車主呢?”裴經理對此回應:“可以對開發商提起訴訟,同時將佔車位的業主列為共同被告。”
應對車位被佔,網上“怪招”疊出
記者諮詢了身邊曾有過私家車位被佔的車主,並在網上搜索了相關解決方案,發現大家想出的招數可謂五花八門:成都一私家車位被佔後,業主馬女士直接用車輪鎖把對方的左後輪胎鎖上,並要價2000元停車費;也有比較暴力的業主季先生採取了“劃車”的方法:“多劃兩次,我的車位好像就不太有人佔了,反正真吵起來也是佔車位的人理虧。”
用違法行為制衡違法行為,必須反對。法律人士指出,私家車位受物權法保護,作為管理方的物業公司收取了停車位的物業管理費,即對車位負有管理義務。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他人侵佔業主的車位,存在明顯的工作疏失,應承擔相關責任。業主可要求物業公司組織力量拖走車輛,再設法找到車主追究其責任。業主應保留充分的照片、視頻證據以及物業公司等出具的人證、物證,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車主承擔挪車費用,並賠償其他損失。
晨報記者前天採訪時也來到陽光美景城的居委了解情況,陸小姐碰到的問題,居委是否能幫忙協調呢?該居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現在還沒有産生矛盾呀,如果真有爭執或者劃車之類的事件發生,我們才好進行溝通。”同時她也指出,業主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可以通過行車記錄儀或安裝探頭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對這些備用方案,陸小姐認為:“當初應該確定了車位閒置安裝了地鎖才付款的,現在對方不挪車,我想裝也沒辦法了。之前就是想省事才乾脆買了車位,沒想到竟然要鬧到法院去。還是希望開發商和物業能夠盡力溝通,協商解決。